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如何维权

28.08.2014  13:30

  因为贪图便宜,或者受开发商各种促销噱头的引诱,一些购房者往往会忽略一些细节问题。因此,在买房时,购房者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一

  开发商逾期交房能否拒绝接收房屋

  2012年,市民李先生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约定今年5月10日交房,但开发商并没有按期将房子交付给他。7月10日,开发商终于通知李先生去办理交房手续。由于李先生担心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所以不敢贸然接收房子。另外,在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前,李先生能否拒绝接收房屋呢?

  法律在线: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王晶律师表示,李先生担心开发商逾期交房,自己一旦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是没有必要的。

  因为接收房屋与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之间并无法定的先后顺序,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当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受到诉讼时效限制,购房者应当在开发商实际交房之日起两年内维护自己的权利。

  此外,购房者也不能仅以开发商未先行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因为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房屋毁损、灭失风险在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日就已经转移给你。在此情况下,拒绝接收房屋,对你并无益处。

  案例二

  购房后原房东不腾房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

  2013年6月,王某夫妇通过中介向A公司购买系争房屋,因该房屋属于学区房,王某夫妇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及挂户口所用,又对户型比较了解,故未进入到房屋内部看房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王某夫妇前去收房,发现陈某一家人居住在系争房屋内,陈某声称该房屋由其所有,已居住多年,2010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弟弟过户给了放高利贷的叶某,叶某又转手给了A公司,他们从A公司购房却不看房明显是恶意串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恶意第三人,所以不肯腾房。王某夫妇多次上门交涉未果,2014年4月他们将陈某一家人告上法庭,要求立即迁出系争房屋,并支付居住期间的房屋使用费2000元/月。

  法律在线:南昌房产纠纷律师表示:1.陈某声称房屋被其弟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第三人明显不合理,正常情况下只有在相关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房产交易中心才能办理过户,且陈某从未对房屋进行过保全;2.陈某曾就其房屋过户给案外人叶某一事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对其弟弟处分出售系争房屋是知晓的,且无异议,买卖合同有效;3.“善意第三者”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时必须是善意的。本案中原告是从‘有处分权’的A公司手上购买房屋,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在“善意第三者”讨论范畴;4.是否不进入房屋内部看房就不合理——这是购房者的权利,无法说明善意恶意一说;5.陈某如果占据房屋是不合理的,那么王某夫妇不能使用房屋必然产生损失,故可以主张房屋使用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晨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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