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结果的通知(第656号)

01.08.2014  22:07

晋建质函〔2014〕65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11〕1080号)要求,在企业申报、各市(行业)初审的基础上,我厅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了动态考核。现将2013年度我省质量检测机构的动态考核情况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此次动态考核,采取书面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材料审核重点审查检测机构资质符合情况,现场核查重点对检测机构的基础条件、内部管理、检测能力、市场行为进行现场抽查。经考核,全省检测行业整体运行良好,具体情况如下:
   (一)各市高度重视,自查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省厅的安排部署,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对辖区范围内的检测机构逐一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完善,有效促进了检测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加大监管力度,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为确保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检测行业的日常监管,积极开展专项检查、暗访、巡查等多种形式的检查、抽查,不断加大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太原市以原材料使用、配合比验证、生产质量控制为重点,开展了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专项治理活动,对8家混凝土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对9家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进一步提高全市混凝土质量。晋中市对使用无试验室资质混凝土的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以合同价格的2-4%的罚款,有效震慑非法混凝土的应用。
  (三)创新监管方式,信息化管理初见成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太原市、大同市、临汾市进一步强化“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完善试验数据的实时传输和管理部门的即时监控,有效的避免了假报告的产生,规范了市场行为。忻州市报请市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工商、规划、国土和住建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采取停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试验室、无企业资质经营的混凝土企业进行打击,同时强化对有资质企业的扶持保护和引导规范经营,为保证砼企业的生产和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四)注重自身建设,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明显提高
  全省质量检测机构普遍重视自身能力建设,加大软硬件投入,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不断促进业务水平提高。能够自觉规范市场行为,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业务,科学准确地提供试验报告,为有效控制工程实体质量提供了重要保障。阳泉市邀请省外知名专家进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质量控制培训,有效提高了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县初审工作有待加强
  动态考核工作是强化资质审批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准入清出”机制的重要手段,个别市(行业、扩权县)主管部门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文件精神理解不透彻、材料报送不及时、初审把关不严等问题,影响了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内部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部分检测机构对省厅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整改,不落实,敷衍了事。阳泉市盂县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盂县蒙晋商砼有限公司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提交了整改报告,但动态考核实地察看时并未进行整改。部分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不规范,不按标准规范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原始记录、资料归档、设备管理、样品留存不规范。
   (三)试验场所设置不够合理
  部分检测机构受场地限制,试验操作区域功能室面积不尽合理,缺少科学的分区规划,仪器设备布置不合理,给试验操作带来不便。
   (四)质量检测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目前,全省质量检测人员低学历、专业不对口现象较多,检测机构内部培训严重滞后,检测人员实际操作能力与实际工作要求存在差距。从现场考试试验人员情况看,相当一部分试验人员成绩不及格,特别是新从业人员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
三、考核结果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的考核范围,全省参加动态考核的检测机构有603家,经考核,合格的为499家,基本合格的为98家,不合格的为6家(详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一)动态考核为“合格”的质量检测机构,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于8月5日前将检测机构证书统一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加盖动态考核合格章。
  (二)动态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质量检测机构应于10月5日前完成整改,报我厅验收。经整改仍达不到考核标准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将定为“不合格”,注销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三)动态考核为“不合格”的质量检测机构,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将检测机构证书统一收回,于8月25日前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1.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单
     2.基本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单
     3.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25日                       

 

 

 

来源:厅质量安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