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和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8.03.2015  12:50

晋食药监党〔2015〕11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试行)的要求,省局党组制定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实施办法》和《实施意见》印发,请认真学习,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2.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
                                                                                          2015年3月12日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预防惩治腐败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治本之策,是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完善的重要举措。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坚决贯彻这一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条  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切实强化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坚持依规管党,制度治党,对党风廉政建设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
      第四条  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按照省委的决策部署,不断丰富落实主体责任的内涵,坚持不懈推进主体责任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标本兼治长效机制。
      第五条  全力支持省纪委驻省局纪检组履行好监督责任,是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党组抓好主体责任要与驻省局纪检组承担监督责任密切配合,使“两个责任”形成强大合力。

      第二章  领导班子的责任
      第六条  党组是省局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省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省局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抓好推动落实。
  (二)党组每年要定期召开省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省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分解责任。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定期向省委、省纪委报告工作,及时向省委、省纪委就主要问题进行请示。全力支持纪检组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为纪检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主动接受纪检组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第七条  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执行省委关于选人用人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用人失察失误。
  (一)党组酝酿干部调岗、提拔等事项时,要采取多种渠道了解被提选人的廉政情况,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二)廉政和作风有问题的干部,不得列入选用范围。进入考察程序后收到廉政问题反映的,应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程序。
  (三)强化责任追究,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八条  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重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建立健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坚决防止“四风”、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资产使用等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第九条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限制权力,阳光使用权力,合力监督权力,严惩滥用权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有效措施,加大制约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和权力滥用。
  (一)加强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对省局承担的职能,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推行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在食品药品审评审批方面,加快推动制度和机制改革创新,构建上下游流程和各业务单元间的权力制约格局。
  (三)在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执法和监督检查方面,完善法定程序,规范和减少自由裁量权,防止监管不作为和乱作为。
  (四)在食品药品案件查处方面,进一步健全信息上报、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规程和标准,防止有案不查、重案轻办、徇私舞弊等行为。
  (五)在专项资金使用、财务报销、基建和技术装备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决策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十条  领导和支持纪检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听取查办案件工作汇报,解决重大问题;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坚决查处各种违纪违法问题;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第三章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党组书记是省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省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主动思考、主动研究、主动作为,常研究、常部署,层层传导压力,确保落实到位。
  (二)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和党风廉政建设专项会议,经常分析研判全系统反腐败斗争形势,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批办、督办。
      第十二条  党组书记要切实承担好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
  (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二)党组书记负有全面督促落实的责任;对党组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班子成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并督促整改,发现严重问题,及时向省委、省纪委报告;对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方面的函询回复要签字背书。
  (三)不定期与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其所在班子及其本人廉政勤政等情况,并提出要求。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责成纪检组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接受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执政,带头依法办事;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以任何形式以权谋私,为全体干部树立榜样。

      第四章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是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负主要领导责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做到对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研究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发表负责任的意见,敢于担当,敢于坚持原则。
      第十六条  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分管部门在作风、纪律等方面突出问题。不定期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谈话,了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其所在班子及其本人廉政勤政等情况,并提出要求。
    第十七条  认真研究和掌握分管部门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的重点环节、部位,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督。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加强作风建设、规范权力运行的具体措施,对落实情况强化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党组报告。对分管部门干部出现廉洁自律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采取诫勉谈话等措施。支持纪检组对分管部门发生案件的查办工作,坚决抵制说情风,帮助排除办案阻力。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打铁先要自身硬,对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高标准、严要求,模范践行群众路线,带头遵守廉政准则、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以任何形式以权谋私。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条  党组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认真总结党组和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分析查找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党组与直属事业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党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党组对直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情况以及个人情况,要列为党组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进行深入剖析检查。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述职报告,要专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职责,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坚决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严重顶风违纪搞“四风”,对出现严重腐败案件,对党风廉政建设不力,发生问题不报告、压案不查的,都要同时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发现了问题不报告的,要按渎职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班子要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决查处责任不落实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领导班子违反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调整处理。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免职等组织处理。对请托说情,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要从重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措施,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实行院(所)长负责制的单位,院(所)长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晋发〔2014〕33号)精神,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加强省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现省委提出的“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山西形象,促进富民强省”目标任务,结合省局实际,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提出以下措施:
      一、监督责任的内容
      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纪党规的要求,驻省局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能,对省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指导和督促省局机关纪委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落实好监督责任的各项工作。
(一)驻省局纪检组责任
      驻省局纪检组在省纪委领导下和省局党组支持下开展工作,对省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重点抓好以下11个方面工作。
      1.按照省委和省纪委的安排要求和省局党组统一部署,围绕习近平总书记从严治党八项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研究、协调、开展反腐败各项工作。
      2.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明党的规矩,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保证全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省委、省纪委和省局党组各项重大安排部署贯彻落实。
      3.加强作风建设。坚持正风肃纪,治庸提效,加强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四个实施办法,坚持不懈改进作风纠正“四风”,深化、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践行“三严三实”,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4.畅通举报渠道,建立干部廉政档案。把群众来信来访作为了解民情、监督干部的重要途径,不断改进信访举报工作,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托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省局门户网、12331举报平台等渠道接受群众举报。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和省纪委等转来举报案件,按照省纪委规定对信访举报案件及时进行规范化处理,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驻省局纪检组要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将有关投诉、举报、党政纪处分、约谈等内容作为干部廉政档案内容,在干部提拔任用、评优评先时作为重要依据。
      5.强化监督检查。对省局及其各直属事业单位遵守、维护党的章程等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经常监督检查;对省局及其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审评审批、稽查执法、检验检测、认证检查等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实行纪检组对审评、审批、检验、认证等事项和稽查执法等案件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的监督制度。
      6.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坚持把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作为净化政治生态的关键举措,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违纪必究,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始终保持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审评审批、稽查执法、检验检测、认证检查、人事财务等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上的腐败问题。严惩滥用权力,督促省局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六权治本”。加大问责力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
      7.自觉接受监督。省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要每年定期主动向驻省局纪检组汇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研究涉及审评、审批、认证、检验、案件和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事后要将研究的会务记录向驻省局纪检组报备。党员领导干部如有个人重大事项时,要及时主动向驻省局纪检组报备。
      8.开展巡视督察。学习借鉴中央、省委巡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驻省局纪检组开展对省局各下属事业单位的巡视督察工作,通过谈话、审计等手段,深入了解下属单位班子建设和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巡视督察的作用。
      9.向省纪委报告工作。驻省局纪检组每年向省纪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履职情况。在省纪委的领导下,强化对省局机关纪委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认真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等规定精神。
      10.履行驻省局纪检组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指导督促省局机关纪委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对省局机关纪委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自身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其他应履行的监督责任。
  (二)驻省局纪检组组长责任
      驻省局纪检组组长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好以下5项责任。
      1.领导组织贯彻落实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部署要求。主持驻省局纪检组工作,研究确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总体思路、工作要点和推进措施;定期听取各单位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中的重大问题。
      2.对省局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遵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实施监督。对驻省局纪检组其他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以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进行监督。
      3.通过谈话开展监督,有针对性地约谈有关领导干部,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反映问题线索,及时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向本人和组织核实,及时进行诫勉谈话。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对新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4.按照“三转”要求,抓好纪检监察机构自身建设,加强内部监督。严格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和执行各项纪律和规矩,带头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以任何形式以权谋私。
      5.其他应履行的监督责任。
  (三)驻省局纪检组其他成员责任
      驻省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协助组长履行监督责任,所有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和承担监督责任。履行好以下5项责任。
      1.协助纪检组长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工作。贯彻落实驻省局纪检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协助纪检组长推进工作落实。
      2.抓好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工作分工,主动领导、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3.履行好职责范围的监督责任。根据纪检组长安排,通过谈话开展监督,有针对性地约谈有关干部。参加或列席省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领导班子会议和各种专题会议,对其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4.严格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和执行各项纪律和规矩,带头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管好配偶、子女,不以任何形式以权谋私。
      5.其他应履行的监督责任。
      二、落实监督责任的工作要求
      驻省局纪检组在省纪委的领导下,在省局党组的大力支持下履行监督责任。同时,要强化监督者更要带头接受监督的理念,主动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一)深化落实“三转”要求,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积极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等规定。
  (二)建立健全腐败问题的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对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守纪律讲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坚持从严要求、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决不养痈遗患。
  (三)按照“打铁还须自身硬”的要求,坚持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对全系统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正人先正己,严格遵守省纪委六条禁令,坚决防止“灯下黑”。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以铁纪打造铁军,以铁腕惩治腐败,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三、强化责任追究
      驻省局纪检组和省局机关纪委及各直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坚持铁面执纪,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问题,要严肃查处。
      坚持有案必查、违纪必究、有责必问,坚决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严重顶风违纪搞“四风”的,对出现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腐败案件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发生问题不报告、压案不查的,要实行“一案三查”,既要查处当事人,还要同时追究其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对请托说情,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要从重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省局机关纪委及各直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梳理本级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清单,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务求取得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