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鉴制作合同

03.08.2015  11:18

 

合同编号:SX-CG-15-07-10

定作方:山西省统计局(本合同简称甲方)

地址: 太原市杏花岭2号

负责人:董晓玲

经办人:樊梅洁

电话:0351-4955576

承揽方:山西臣功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本合同简称乙方)

企业形式:私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寿街1号

法定代表人:于援朝

业务代表:张志峰

业务电话:0351-7033690

联系电话:13834562455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1 、定义:

本合同使用的下列词语限定如下含义:

1.1定作产品:指在本合同项下甲方委托乙方为其生产的产品;

1.2原料、材料:指构成定作产品主体的物质;

1.3货样:指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定作产品的质地和样式的标准样品;

1.4条:指以整数指引标题的并以若干款为内容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如“3、定作产品的印刷质量要求”及3.1、3.2、3.3、3.4等构成本合同的第3条;

1.5款:指构成条的各个部分,如3.1、3.2、3.3、3.4等均为一款;

2 、定作产品明细:

定作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花样、品种

材料

单位

产品色彩

定作

数量

单价

元/册

价款

(元)

2015年鉴

具体图案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数码样为准,规格以样品为准,光盘槽以国家局年鉴标准

见样品

 

 

以甲方提供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数码样为准(数码样和印刷样允许在行业规定范围内有轻微色差)

1400

100.70

140980.00

 

 

3 、定作产品的质量要求:

  1. 色彩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稿(AI格式文件)中的色彩规定,不允许出现色彩不饱和、杂色等情况。

3.2色彩印刷的表面效果要均匀、着色稳固,不允许出现缺色、表面不平整等现象。

3.3套色要准确,不允许出现图案错位等情况。

3.4标志图案比例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或确认的设计样稿印刷,不能随意变动。

4 、货样:

4.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甲乙双方已经确定了定作产品的货样,并一致同意将该货样作为甲方验收定作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

4.2乙方业务代表为签封货样代表,乙方业务代表在货样上签字即视为乙方对货样的确认。

5 、加工过程:

5.1乙方必须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等为甲方生产定作产品,不得委托他人生产定作产品,个别部件需要转委托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5.2甲方对乙方生产定作产品的过程享有检查监督权;

6 、包装和运输:

6.1本合同项下甲方定作产品由乙方负责包装,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包装物不返还;

6.2乙方对定作产品的包装应足以经受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将定作产品运至甲方而不受损害;

6.3包装规格为:15本/箱;

6.4运输:定作产品交付前的运输、运费、装卸费、运输中的风险等均由乙方承担;

6.5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7 、乙方交付:

7.1乙方向甲方交付定作产品的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天全部交货(不可抗力除外);

7.2交货的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7.3在乙方按本条第7.1和7.2款规定向甲方交付定作产品时,甲方将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定作产品的包装、包数或箱数进行查收,并履行定作产品交接手续;

8 、甲方验收:

8.1在甲方对定作产品按本合同第7.3款规定进行查收后的2天内,甲方完成对定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的检验和验收;

8.2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对定作产品进行检验和验收;

8.3在甲方对定作产品进行检验、验收中发现定作产品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定作产品并退货,或者要求乙方维修或返工;如不能维修、返工的或者维修、返工后质量仍不合格的按本合同第9条处理。如果定作产品按国家有关标准或甲方认为是可以使用的,且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由甲方接收定作产品;

8.4在甲方对定作产品进行检验、验收中发现乙方交付的定作产品数量不足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选择:或者按实收数量及本合同规定的单价结算货款;或者要求乙方补足欠量;

 

 

9 、质量不合格定作产品的处理:

鉴于定作产品上附带有甲方的商标或企业标志或字号等知识产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凡经甲方检验

质量不合格的定作产品,包括按本合同第8.3款规定甲方退货的或由乙方维修、返工的,维修、返工后经甲方再次检验质量仍不合格的定作产品,除甲乙双方达成让步协议由甲方降价接收的以外,全部就地销毁或在甲方监督下销毁,绝不允许流入社会、市场或挪作它用。

10 、价款:

10.1本合同项下甲方定作产品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壹拾肆万玖佰捌拾元整(140980.00

10.2本条上款规定的价款是包括开模费、运费、包装费、保险费、检验费、税款等在内的定作产品的全价,除此以外甲方不再对乙方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该价款不因原料、材料、劳务、能源等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

11 、付款:

11.1在甲方按本合同第8条规定对定作产品完成检验、验收,并确认合格后的3天之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并审查无误后10日内,通过银行向乙方付清全部款项;

11.2如果出现本合同第8.4款规定的情况,且甲方选择乙方补足欠量的,在甲方对乙方补交部分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按本条上款规定付款。

12 、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12.1甲方为定作产品提交给乙方使用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图纸、工艺图、样品、货样等均包含有甲方的智力成果,乙方不得在为甲方生产定作产品以外作任何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人,不得复制和留存;

12.2乙方不得仿制甲方定作产品;

12.3乙方为甲方生产定作产品的下角料,剩余半成品和定作产品等应一律销毁;

12.4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甲方委托乙方生产本合同项下定作产品的任何信息;

12.5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在其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候,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的任何经营信息。

13 、不可抗力:

13.1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遭受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并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的事件;

13.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受该事件影响下的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引起的延误期内将暂停履行;

13.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解释其需要提出发生不可抗力的理由,并且应在其后十五天内对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持续时间提供证明;

13.4若发生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应就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达成协议。

 

 

14 、合同生效和期间:

14.1本合同须经双方盖章,自最后一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合同至本合同约定事项处理完毕之日终止。

15 、通知条款:

甲乙双方之间就本合同的正式通知,均以书面形式写就并经盖章后规定的收件人及地址、邮编或传真号码以直接交付、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对方;

16 、其它约定:

16.1甲方任何员工的言论和书面文件在经甲方书面确认之前均不代表甲方;甲方的任何书面文件均需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

16.2合同一方因与对方员工发生的私人经济往来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该方自行承担,合同对方不负任何责任;

16.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4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山西省统计局                                                                          (盖章)         

  2015  年    7  月  24    日 

 

 

 

乙方: 山西臣功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盖章)

 

开户行: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治路支行      2015   年  7    月  24  日

账  号:160301201020578695

行  号:313161006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