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起全省原第二类疫苗经营企业退出市场

24.12.2016  02:09

    为规范我省第二类疫苗(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委托配送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规范疫苗委托配送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省原疫苗经营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疫苗经营范围。对2016年4月25日前购进的疫苗存货要主动向当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在监督下依法处理。疫苗生产企业(含境外疫苗厂商代理机构)只能将用于预防接种的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于疫苗对温度敏感,而且历经生产、运输、储存、接种等多个环节,在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因温度过高而失效或减效,需要通过全程冷链来保证疫苗质量和效果。

    为此,《通知》强化了疫苗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明确配送责任,要求疫苗储运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疫苗生产企业、配送疫苗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进行飞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开。对拒绝、逃避、阻碍、对抗检查的,将依法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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