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2016年度职工医保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24.06.2016  14:24

6月23日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太原市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2015年全省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2960元,作为我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根据相关规定,从2016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648元作为缴纳三项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高于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3240元作为缴纳三项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648元/月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目前为每人每年96元)从个人账户中划拨缴纳。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按实际申报,但不得低于4413元/月,不得高于13240元/月。

市医保中心要求,各县(市、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各参保单位要认真做好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核定工作,确保三项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征缴,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李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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