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12.08.2014  20:04

 

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律师执业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律师执业证,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2份; (二)申请人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背面用铅笔注明姓名、执业机构);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七)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八)申请人的工作关系证明: 1、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需提交:(1)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有效辞职证明一份(实习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除外);(2)申请人与拟执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或认可的省、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保管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应存档证明一份;(4)申请人非应届毕业生又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 执业地、档案保管地、户籍所在地原则上应当一致。执业地与户籍所在地、档案保管地不一致的,应提供执业地有效居住证;档案保管地与户籍所在地、执业地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说明正当理由。 2、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需提交:(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专业工作以及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组织人事部门和申请人工作的院、系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3)申请人的教师证和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十)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实习前为应届毕业生及申请人已开具无业证明的除外)。 二、申领律师工作证,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法律援助律师申领律师工作证,除提交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编在岗证明、同意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和政审证明。 三、工作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要在申领律师执业证工作中切实承担起基础管理和首要责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本所申领执业证的工作。 (二)各市司法局和省直各律师事务所要依法、严肃、认真、全面审核申报材料,严把律师入口关。对于弄虚作假,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律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按照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文件精神,法律职业资格证C证人员只能在其报名参加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严禁在考试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外的其它放宽地区和非放宽地区执业。 (四)各市司法局和省直律师事务所要将本市本所情况用excel表格汇总成《2014年度山西省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人员名册》和《2014年度山西省申请领取律师工作证书人员名册》(样表附后,可在“山西司法行政网”下载),打印盖章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以上《名册》的电子文本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或用U盘拷贝报省厅。 (五)各市各所对报送的材料要认真审核校对,以免造成信息错误。特别是《 名册 》中的信息是打印律师执业证书和工作证书的信息,要确保准确无误。 (六)相关证件的原件审完当即退回,请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七)各市各所于8月25日前准备申报材料。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在拟报送材料之前,请提前3天同律师管理处取得联系,联系人:翟桂霞、贾真          电话:0351-2681050。 附件:《2014年度山西省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人员名册》《2014年度山西省申请领取律师工作证书人员名册》                                                         山西省司法厅                       2014年8月11日   下载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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