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增补 2015-2017年山西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18.05.2017  03:41

为做好2017年山西省政府债券的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山西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工作规程》(晋财库[2015]19号)的相关规定,山西省财政厅决定增补2015-2017年山西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一般承销商成员。

申请增补成为2015-2017年山西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一般承销商成员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在太原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四)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六)有能力且自愿履行《山西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工作规程》和《2017年山西省政府债券承销协议(一般承销商)》规定的各项义务。七)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

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增补为一般承销商成员的金融机构可在申请截止日5月18日18:00前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申请书(由申请机构或授权其下属机构递交);(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2017年山西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增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