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全省及省本级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的说明

08.12.2015  16:34

山西省财政厅厅长 武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核定我省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2122.8亿元。现在,我受省政府委托,向本次会议就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做出说明。

一、关于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管理

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省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每年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内,根据各省债务风险情况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确定后,经国务院批准各省执行,各省政府当年举债数额不得突破此限额。年度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两类,其中:一般债务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举借,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专项债务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举借,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务。

二、关于2015年我省政府债务限额的构成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核定我省2014年政府债务限额1951.8亿元(含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农网改造、水利建设等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中,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152.9亿元)。2015年分两批下达我省新增债券171亿元,其中:第一批124亿元、第二批47亿元,省财政分两次编制了预算调整方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上年限额加上当年新增限额构成我省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2122.8亿元,其中:一般债务1588亿元,专项债务534.8亿元。省本级债务限额323.5亿元,全部为一般债务。各市债务限额1799.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1264.5亿元,专项债务534.8亿元(分市债务限额详见附表)。

三、关于我省政府债务风险情况

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将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不超过100%作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警戒线。预计2015年末,全省政府债务率为51.6%(省本级及分市债务率详见附表),全省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仍有一定举债空间。但个别部门行业和个别市县偿债压力较大、债务风险较高。对高风险的部门和地区,我们将通过风险预警,督促其通过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控制项目规模、处置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

四、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我省按照《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于2015年6月10日提请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8号),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性债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做了具体规定。

(一)严格举债程序。省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提出全省及省本级政府债务限额,经省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提出分市债务限额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由各市分配到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县财政部门在上级政府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债务限额由各级财政向社会公开。

(二)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从2015年起,各级政府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各债务部门、债务单位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三)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对于存量债务,各级政府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责成有关债务部门和债务单位对不同类别、不同期限的债务分别进行处置。对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偿债责任,同时,通过发行政府置换债券,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附表: 2015年全省政府债务限额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