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 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26.12.2016  04:05

    按照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总体方案,为加快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构建科学规范的军官制度体系,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军官职务等级、军衔、职务任免、教育培训、待遇保障、退役安置有关规定。具体办法和试行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组织制定和予以明确。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