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贷款,朋友“失踪”,这钱由谁还?

13.04.2018  13:25

本网讯 好心替朋友贷款,自己没有花一分钱,却被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偿还贷款。近日,原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5年2月,王某向原平市某银行贷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平市某银行向王某发放贷款后,王某将存折和贷款一并交给刘某使用,刘某偿还了几个月利息后,就杳无音讯。

由于银行未按时收到贷款本息,遂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辩称,贷款并非自己使用,自己不应承担贷款的还款责任。

原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借款人与原平市某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王某、原平市某银行。原平市某银行依据合同向王某发放了贷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王某也应依据合同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王某收到贷款后,直接将存折交给刘某使用,是其处分自己财产的一个行为,与贷款行为是两个行为。

本案中,王某与原平市某银行的贷款法律关系中,王某是借款合同的相对人,王某应偿还贷款。刘某与原平市某银行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王某主张由刘某偿还银行贷款,没有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王某偿还原平市某银行贷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本案中,王某作为贷款人,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贷款,而是让别人使用了贷款,自己作为贷款人,还得偿还贷款的本息,实为“为他人作嫁衣裳”。

近年来,贷款人贷款后并未实际使用,而是将贷款交由担保人、朋友等人使用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银行在未按期收到贷款利息后,将贷款人诉至法院,法院只能判令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法官提醒,对于他人让自己向银行贷款的,一定要认识到,自己是还款的第一责任人,实际使用人在贷款到期时还不上贷款时就得由自己承担偿还责任。所以当有人找你替他贷款时或担保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因为一时情面或丁点利益,做了得不偿失的事情。已经替他人贷款或贷款后交由他人使用的,一定要督促实际使用人按时偿还借款,否则不利后果也要自己承担。(原平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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