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忙不料受伤 法院: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

11.04.2016  12:04
  2014年9月10日,家住江苏省启东市近海镇的徐先生因家里建房需要,将一块彩钢板送至该市一加工店加工折弯。彩钢板很大,加工店只有两名工人,操作起来非常不便。

    “我没有手套,否则就可以给你们帮忙了。”徐先生在边上看着干着急。工人汤某闻言立即给徐先生找来一副手套,三人一起操作,很快完成了加工程序。当看到汤某在拆除机器台口的螺丝时遇上了麻烦,电焊工出身的徐先生二话不说就上前帮忙。

    谁知,原本静止的机器突然发动,徐先生躲避不及,左手手指被压伤,经鉴定,构成人身损害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徐先生认为他原来因为没有手套不准备帮忙,是加工店主动提供了手套让他帮忙;何况,他拆机器台口上的螺丝时,机器本不应该发动,是加工店工人的操作不当致使机器发动,最终导致自己受伤,加工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徐先生多次找加工店商讨赔偿事宜,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将加工店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要求加工店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8万元。

    但加工店却认为,徐先生看到店里人手不足,没有办法完成彩钢板的搬运工作,自己主动提出来要帮忙。而且,在彩钢板加工完成后,工人完全有能力独立完成拆螺丝的情况下,徐先生自己去从事这一危险工作,本身就有过错,因此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应由加工店承担。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加工店没有证据证实其明确对徐先生的帮工行为进行过拒绝,反而向徐先生提供了工作使用的手套,因此加工店应当对徐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徐先生受伤是在加工彩钢板的折弯机停止工作后,由于加工店的工人操作不当导致的,徐先生在帮工过程中并无疏忽大意等过失,所以不能减轻加工店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加工店赔偿徐先生96644.1元。

    加工店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月1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加工店的上诉请求。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提醒,义务帮工人的帮工活动是无偿的,是助人为乐行为。作为受益人的被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觉得义务帮工人不适合从事帮工活动,则要明确加以拒绝,否则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被帮工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顾建兵 王林萍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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