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委要求全市认真做好饲料安全生产防范生产事故发生

08.08.2014  00:08
                  当前太原市正值夏季持续高温,雷雨多发季节,也是我市饲料行业处在技术改造和提质升级的关键时期,饲料安全生产隐患增多。为此,太原市农委8月6日向全市饲料行业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饲料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严格防范事故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太原市农委要求,各级饲料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饲料生产企业要认真吸取8月2日江苏省昆山市某生产企业因安全生产措施和监管不到位,发生粉尘爆炸,给职工生命和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惨痛教训,提高饲料企业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当前一段时期,各级监管部门尤其要针对饲料企业粉尘控制、锅炉等压力容器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拉网式安全排查。要严格按照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1、督查安全防护设施 重点检查生产厂区防雷、防爆、防雨设施,生产车间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生产区电源开关、人工采光灯有防爆功能;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生产锅炉经过质监部门定期检测,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2 、督查粉尘防爆措施是否落实 认真督查饲料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是否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方式,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等除尘措施,除尘设备是否运行正常以及是否对饲料粉尘进行及时清理等。要督促生产企业确保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饲料加工车间内、筒仓进料房内及筒仓上下通廊工作场所空气的含尘浓度应低于10mg/m2,排入大气的粉尘浓度应低于120mg/m2。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的各项要求,尤其在主设备生产运行过程中,加工车间不得实施明火作业。        3 、督查落实消防安全         检查企业是否配齐消防设施和设备,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并开展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防知识和技能。对易燃、易爆物品要进行专门管理,生产车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加强原料管理和产品检化验管理   督查企业针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中需要安全管控的原辅料物质,如浓酸、强碱等高腐蚀性物质,亚硒酸钠等剧毒物质建立严格管控、贮存和使用制度。检查企业对检化验中使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试剂的管控,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化验操作规程,对涉及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必须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        5 、加强饲料企业员工培训        督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情况。重点是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以严防火灾、粉尘爆炸发生和生产操作安全等为重点的专业培训。对农业部规定的需持证上岗的饲料行业特殊岗位,必须持证上岗。要督查企业生产岗位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特别是生产环节、检化验操作等主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落实到每一名岗位职工。          6 、加强生产源头管控,严把行业准入关         要结合饲料行业申领新生产许可证工作,严格执行新的饲料行业准入标准,淘汰不达标生产企业,切实提高饲料企业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水平。     饲料企业是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树立“事故猛于虎,安全大于天”的正确态度,认真配合安全督查,并按照督查中发现并提出的整改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业部《饲料生产许可条件》要求,饲料生产和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饲料企业,落实饲料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不到位的企业和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求,由县(区)农业(畜牧)饲料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逾期不改正的,上报市农委和省农业厅饲料监管部门直至吊销生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