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3456工程" 推动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02.06.2023  07:57

  日前,《太原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暨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后十”攻坚行动方案》出台。该方案提出,要实现2023年环境空气综合指数在168个重点城市“退后十”目标。为此,我市将实施大气污染防治“3456工程”。

   打好三大攻坚战役

  针对我市大气污染治理难度巨大的PM10、二氧化氮和臭氧指标,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短板,我市将组织开展三大攻坚战役。

  一是打好PM10污染防治攻坚战。具体措施包括:强化工地扬尘治理,开展城市清洗行动,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强化裸露地块管理,常态化开展路检路查等。

  二是打好二氧化氮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二氧化氮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措施,通过建设“绿色运输示范区”、强化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检测、中重型柴油货车路检路查、重点企业二氧化氮排放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等措施,减少氮氧化物排放。

  三是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源头治理、包装容器回收、漏点检测与修复、活性炭更换和回收、尾部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等措施,力争在6至9月臭氧污染的高峰期实现“削峰”,并深入企业开展科技指导和帮扶,必要时实施大飞机、无人机作业,应对臭氧重污染天气。

   实施四大减排工程

  一是实施扬尘污染减排工程。具体措施包括:实施工地分级管控,开展建筑施工工地评级,施工周期在3个月以上的工地全部纳入评级范围,6月底前完成各类工地评级,公开评级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强化重点区域整治,修订全市重点区域扬尘污染精细化管控标准,在全市重点区域、重点道路开展“以克论净”考核评价;落实降尘监测考核,每月对降尘量超过5吨/月·平方公里的县(市、区)予以资金扣罚,对低于5吨/月·平方公里的县(市、区)予以资金奖励。

  二是实施工业污染减排工程。具体措施包括:强化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东山石灰石矿全面停止露天采矿和火工区搬迁,推动白家庄电厂按期关闭停产;加快企业升级改造,6月底前完成3家焦化企业和潞安太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8月底前完成3家焦化企业深度治理任务和太钢渣厂无组织排放治理,年底前完成清徐县美锦焦化、亚鑫焦化备用干熄焦改造;实施氮氧化物深度治理;深化企业无组织治理等。

  三是实施燃煤污染减排工程。具体措施包括:降低煤炭消费总量;巩固清洁取暖成果;强化煤质监督检测等。

  四是实施运输污染减排攻坚。具体措施包括:推动老旧车辆淘汰,积极稳妥推进国三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调整优化运输方式,明确清徐工业园区铁路专用线要在6月底前建成,并积极与上级铁路部门对接尽快投入使用,全市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工矿企业铁路运输比例要达到85%;推动机动车结构升级,6月底前完成环卫(清扫车和洒水车)新能源化,太钢、二电公路运输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或新能源车辆等。

   提升五种能力建设

  一是提升现场监管能力。重点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购置高精度激光测距仪、热式气体质量流量计等仪器设备,不断提升现场监管和执法能力。

  二是提升远程监管能力。整合市直各部门监控监视数据,将中重型柴油货车、渣土车、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电监管、餐饮油烟监管、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纳入平台监管范围。

  三是提升走航监测能力。在重点污染路段、热点区域开展走航监测,对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移交当地县(市、区)、开发区改善办,限期整改销号。

  四是提升质量监测能力。在全市43个乡镇建设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在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清徐县和阳曲县工业园区建设16个站点,开展工业园区污染专项监测,监测常规六项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建设4个固定碳监测点位,开展城市环境质量中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碳浓度高精度监测。

  五是提升联合执法能力。

   强化六大联防联控

  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加强“1+30”(太原+周边30个城市)联防联控,全力保障省城“退后十”目标的实现。

  具体措施包括:强化同步分析研判,联合晋中市、吕梁市等南部区域地市,每日同步会商研判,扩大气象分析预报和污染预警范围;强化同步启动预警,在预判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配合省生态文明办统一指挥,统筹调度太原、晋中盆地联防联控;强化区域同步减排;强化区域数据共享;强化区域热点共享,针对省城及周边地市、汾河谷地污染高值热点、散煤复烧热点、露天焚烧火点,每日开展调度,有效降低区域污染;强化区域联合执法。

   强化考核问责

  该方案提出,由市纪委牵头会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攻坚行动开展情况、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处理销号;对同一个问题发现第2次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全市督办通报,发现第3次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或发现第4次相同问题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同时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每月在全市通报指标完成情况,出现连续2个月未完成指标的,对县(市、区)、开发区党政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出现第3个月未完成指标的,对县(市、区)、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对县(市、区)、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诫勉谈话,严重影响全市“退后”任务完成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