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仍是监管重头戏

13.03.2021  10:12

  3月12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向社会公布了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食品安全案例被罚金额最高,达到55000元。

  案例一:

  山西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发布商品广告中违规使用医疗用语案

  案情简介:2020年5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山西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幽默搞笑大王”发布的《关节疼痛要人命?教你一招“关节急救法”,这样做更有效!》广告内容使用医疗用语,且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且广告费的结算方式是以商品的成交金额为准。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3000元。

  案例二:

  山西叁陆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侵害他人现有的商标在先权利案

  案情简介:2020年4月,山西叁陆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接受上海兔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申请注册“雷神山”和“火神山”商标,收取了相关委托费用并在网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请注册申请。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武汉火神山和雷神山医院拥有“雷神山”“火神山”字号权的在先权利,上述接受委托申请注册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0元;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张永涛给予警告;4.对张永涛处5000元的罚款。

  案例三:

  太原市尖草坪区伟齐家用电器商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5月20日,举报人反映北方商贸城仓储广场7号楼76号边上DP久量店面销售伪劣产品。5月27日,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店进行检查,对相关产品进行抽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单位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给予罚款17030.4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974元。

  案例四:

  太原市迎泽区老马劳保用品店违反《军服管理条例》,销售军服仿制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27日,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迷彩类服装,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太原警备区保障处鉴定,该店库存的50件07式迷彩作训大衣为仿制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军服仿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军服仿制品50件及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五:

  太原市杏花岭区郭府烟酒销售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案情简介:2020年5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吕梁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的线索,对太原市杏花岭区郭府烟酒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2018年6月该销售部负责人郭建军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店内利用销售的散酒分装、加工,并伪造了标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55000元。

  案例六:

  某网络技能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经调解,退还消费者预付费用案例

  案情简介:投诉人李女士在网上一家网络技能培训机构报名计算机培训并缴纳4800元培训加考证的费用,但该培训机构只开了几次课后就将课件发给李女士让其在家自学,之后等待考试通知。李女士认为该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要求退费,该机构以上述费用由总部收取退费需要走流程为由,持续三个月也没有退还。李女士向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反映后,太原市消费者协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要求该培训机构将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相关费用退还。最终,培训机构扣除了李女士前期上课已产生的1800元,将剩余的3000元退还给了李女士。

  案例七:

  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

  案情简介:王先生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总价18万元的一份装修合同,先期付款4万元。该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一个月后未能进场开工,王先生先后去公司三趟才定下了开工时间,施工进展一直不顺利,且施工期间装饰公司趁王先生不在现场,用了一批劣质材料,王先生让装饰公司返工并更换已用的不合格产品,装饰公司迟迟不能遵照合同履约。经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多次电话协调及现场调解后,该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剩余工程,并更换不合格产品。

  案例八:

  某美容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利用预付费用、套路营销欺诈消费者案例

  案情简介:李女士在某美容店使用祛斑产品及相关服务一段时间后,感觉效果不明显,但在商家诱导下又选择了全身性理疗方案,一次6800元。由于钱款不够,商家给她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加上花呗的透支才付了此次费用。后来李女士准备放弃时,商家又向其推介另一种治疗方案并夸大疗效,派两位男士跟着李女士去银行取了19800元,用于后期升级治疗的费用。李女士后来感觉被骗,要求美容店退还自己预存的费用,而该店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拖延不退。李女士向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太原市消费者协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要求该商家退还相关预存费用,经调解,商家同意向李女士退还预存费用。

  案例九:

  某酒店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退还消费者预付定金案例

  案情简介:王女士于2020年春节前在某酒店预订了正月初一的酒席,预先支付定金500元,但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大年三十打电话要求取消酒席并退还定金。酒店认为是消费者违约,不予全额退还定金。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该酒店负责人联系,向其宣传《合同法》及疫情防控政策的相关规定,协调酒店以消费券的方式退给王女士,待疫情结束后再到店消费。

  案例十:

  某宽带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售后服务维权案例

  案情简介:许先生2017年9月份向某宽带公司交了三年三个月的宽带费用。因老旧小区提升改造,2020年7月30日,其宽带突然断网不能正常使用。许先生向其售后反映,对方回复需要一段时间才能修复,但反映后一个月,始终没有给出处理结果。许先生要求退宽带的费用并解除合约,随后向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太原市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该公司退还剩余费用,经调解,该公司同意将剩余的120元宽带费用退给许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