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

16.11.2015  10:53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社会信用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建议相关部门总结各地经验,研究论证信用立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工作。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邵志清等30位代表、史贵禄等30位代表、王利平等30位代表、刘卫星等30位代表提出4件议案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缺少专门立法,导致政府、企业、个人在信用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无法明确,信息采集、保存、查询调查、评估评级缺乏规范,信用信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法律界限亟需界定,失信的法律标准和侵权的救济措施有待规定,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推动了信用制度建设。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支持各地、各部门先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推进信用法制建设,为社会信用立法工作积累经验。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征信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征信业基本规范,较大程度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在时机成熟时出台统一的社会信用法打下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