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制报:省工商局公布典型商标侵权案件

26.04.2016  20:42

          让侵权假冒商品无处藏身
            本报讯(记者 魏巍)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我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去年查处的典型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再次对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震慑。
          据悉,去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商标监管工作中共出动执法人员10165人次,检查经营主体11791户次,检查批发零售市场、集贸市场等2283个次,立案查处案件344件,其中查处侵犯驰名商标案件18件,罚款724万元,移送案件2件,检查酒类经销市场33个,各类专营、专卖店500余家,查扣侵权汾酒系列3212箱。
          加油站擅用“中国石油”商标
          2014年12月11日,平顺县工商局对平顺县城西加油站涉嫌侵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案”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加油站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商标“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案”使用在其加油站罩棚、加油机及工作人员服装上,侵犯了注册商标“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案”专用权,非法经营额为6085元。2015年7月28日,平顺县工商局对平顺县城西加油站作出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0000元。
          汽配城查获假“宝马”配件
          2015年6月4日,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向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投诉,在太原市建南汽配城中,有经销商销售侵犯宝马股份公司和戴姆勒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底,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就在建南弘远汽配市场从事汽车配件销售经营活动。2015年5月初,当事人从一陌生人手里用7000元购进“奔驰(图形商标)”“宝马(图形商标)”汽车配件用于销售,到被查获时,仍有380件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无照经营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小店工商分局对当事人予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380件,罚款15000元。
          800多瓶白酒假冒汾酒商标
         
2014年12月17日,晋城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接到晋城市食药局城区分局案件移送书,立即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刘某虎涉嫌销售侵权商品。
          经查,刘某虎在晋城市瑞丰路14号经营一家烟酒店。2014年7月至9月,刘某虎从游商处分别购进竹叶青、玻璃汾等汾酒系列产品101件,共计888瓶,存放在位于晋城市冯匠村的一居民房内销售,2014年10月29日被食药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全部为假冒产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63瓶,货款共计6271元,涉案金额83952元。城区工商分局没收了侵权白酒825瓶,并对当事人罚款126000元。
          销售假冒“东方红”油漆被罚款
         
2015年1月31日,当事人杨某勇批发部的工作人员杨某彬,在和晨宇油漆厂太原供应处孟某占联系后,购进“东方红”商标油漆140件和稀释剂45件,进价均为200元/件。同年2月3日,杨某勇批发部将上述商品以230元/件,销售给一家公司,累计经营额为42550元。“东方红”商标系山西东方红制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经该公司证明,杨某勇批发部购进的“东方红”油漆产品属假冒商品。河津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