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法院积极推行庭前会议制度

26.12.2016  13:02

本网讯(赵清库 管晓玲)近日,山阴县法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同时,积极推行庭前会议制度,集中对三件因非访活动,触犯刑律的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推进庭审实质化的诉讼制度改革。

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就被告人非访争议的事项,和被告人在非访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对相关证据在庭前会议上进行听取和提出意见,被告人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并提供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公诉人在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被告人提供的证据后,拟补充相关证据。该三个非访寻衅滋事案件的被告人为多年长期上访的老上访户,有的上访长达十年之久,都年事已高,一个已达八十四岁高龄,另两个也已七十多岁,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和生理的特殊情况,在庭前会议中通知被告人的亲属参加。通过庭前会议,被告人及其亲属对案件和法律有了了解,有一名被告人当场表示政府信访部门之前协商处理的结果正确合理,表示不再进行非访活动,另两名被告人的亲属也表示,信访部门和司法部门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表示要积极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息诉罢访。

自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设置规定庭前会议制度以来,该院就积极尝试推行,对疑难复杂案件,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特别对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起诉与开庭审理之间植入了中间前置程序,提早解决可能影响庭审正常快速有效进行的问题和事项,诸如关于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以及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及时尽早进入调解,减轻庭审负担。对公诉权进行制约,促进提高公诉质量,有力保障公民人权,节省司法资源。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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