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迅速部署立案登记制改革

21.04.2015  11:18

本网讯(潘帅)4月16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听收看了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会后,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左世忠立即就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做出部署。

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冀民,副院长吴秋霞、巡视员王志刚、副院长王文娅、执行局局长方剑锋,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继荣、仇拉锁,案件管理局局长龚景华、信访局局长原占斌参加会议。

据悉,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意见指出,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意见规定,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左世忠指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法院既要转变观念、机制、方式,又要严格按照改革思路、改革部署稳妥地推进。一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通过抓好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二要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一系列有效措施,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三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建设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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