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食药监办财〔2014〕18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会议费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29.12.2014  18:27

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号),结合我局实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会议费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会议费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处室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节约会议支出,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本办法所指会议,属于《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四类会议,即各处室组织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四条  省局对会议实行计划管理。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各处室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下一个月的四类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会期、与会人员范围、参会人数、会议预算等),报送省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同规财处汇总和统筹协调(会议时间和地点),报局长批准后执行。如确需召开计划外的四类会议,须由有关处室提出书面请示,经省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批准后执行。四类会议应严格限定在会议经费预算总额内,支出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申请会议计划前,应先编制会议支出预算。会议支出预算由会议组织处室编制,由规财处审核(会议支出预算表详见附件2)。会议支出预算作为会议计划申请附件,报局领导审批。对未按有关程序报批的,规财处不予报销其会议费支出。
  第六条  各处室应当严格控制会议天数和会议规模。
四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有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半天。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30人。
  第七条  各处室应当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选择会议地点。
  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太原市以外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机关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食宿。
  参会人员以在并单位为主的不得到并外召开。不得安排到省委、省政府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与会议有关的费用。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医药费是指会议期间代表因特殊情况急诊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会议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时会议费开支的上限,会议费支出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房租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四类会议

180

120

60

360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费按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执行。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各承办处室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会议审批文件(包括会议计划申请表的批复件、会议支出预算等);
  (二)会议通知;
  (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四)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会议费发票、原始明细单、电子结算单、公务卡刷卡POS单等。
  第十一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使用公务卡结算会议费后,应尽快到规财处报销。公务卡还款最后期限为次月25日,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滞纳金,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规财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有关程序报批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安排自助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期间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安排茶歇、水果;各类会议一律不制作、不发放纪念品和文件包。笔记本、笔等会议文具不统一发放,实行按需领取。
  第十五条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安排文艺演出;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六条  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经费、不得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付省局应支付的会议经费。
  第十七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