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获得省人大通过

08.10.2016  13:36

              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00年通信行业实施政企分开引入竞争以来我省首次通过地方性立法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标志着全省通信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其建设与保护走向法制化轨道。

              《条例》共5章35条,总体以《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国家网络强国战略和信息化发展战略为指导,全面贯彻和体现了国务院《“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指导意见》等有关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政策要求,细化落实了国家光纤到户两个强制性标准要求,确立了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法律定位,明确了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有关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省通信管理局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职责。重点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补偿、供电等方面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支持;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为通信线路入地提供条件。

              《条例》同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六项责任义务:一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优质的服务,加大对学校、农村及贫困、偏远地区的通信设施建设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二是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美观化,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三是要求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四是不得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进行垄断经营;五是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六是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通信设施,在通信设施或者围墙、栅栏等处设置警示标识,标明所有权人、警示内容等信息。

              对于建设单位,《条例》要求机场、车站、学校、医院、公园、文体场馆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规划、建设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桥梁、隧道等,应当事先与省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配套通信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事宜。住宅建设单位则应当贯彻光纤到户向强制性标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将配套通信设施的验收文件报省通信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单位在需要改动迁移通信设施或与通信设施交叉跨越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对于施工单位,《条例》要求文明、规范施工,避免或者减少影响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生活。施工结束后,将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林地、绿地、道路等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根据损坏程度依法给予赔偿。

              对于其他社会主体,《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公共区域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提供场地、用电、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办公及住宅建筑的开发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保障电信用户的自由选择权,确保运营商平等进入,除场地租赁费及保障通信设施正常运行的必要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条例》紧紧结合山西现实情况,规定有的放矢、特色鲜明。针对全省贫困落后地区较多现状,将电信普遍服务延伸到学校、农村及贫困地区;针对山西文化旅游、文物古迹大省情况,明确了通信设施建设应当采用景观化或者隐蔽化的建设方式,使通信设施与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点的景观协调一致;针对光纤到户强制性标准落实不严问题,要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光纤到户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通信设施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文件未经备案的,明令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接入公用电信网,以确保国家公用通信网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为积极支持全省信息化发展,要求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

              根据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条例》对行业内通信设施共建共享和行业间基础设施资源开放共享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为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众对电磁辐射的知情权,打消民众疑虑,要求电信企业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示。为确保通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条例》设立了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规定了保护区内作业的保护措施,明确了阻挠和危害通信设施建设以及危害已建通信设施的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

              《条例》的出台,反映出全省广大用户对高质量信息通信服务的期待。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将促进全省信息通信业健康快速发展,激活、带动诸多产业转型发展,为山西经济社会信息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