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山西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集体推荐工作的通知

24.01.2017  03:39

晋国资文明办[2017]1号

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山西省群众性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集体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文明办:

根据省文明办安排,今年将对2016-2017年度全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现将《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山西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集体推荐工作的通知》(晋文明办【2016】17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的通知(晋文明委【20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实际,将具体推荐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类别

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山西省文明单位、山西省文明社区

二、申报名额分配

各企业在2014--2015年度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数量的基础上按新增8%的比例推荐申报。

三、申报条件

按照省文明办关于文明单位标兵、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推荐申报条件(见晋文明办【2016】17号文)申报。

四、工作要求

各企业文明办要精心组织申报工作,确保申报质量。各企业申报的2016—2017年度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名单电子版务必于2017年2月15日前报省国资委省属企业文明办,过期按自动放弃申报处理。各类申报表、有关资料的报送方式和文明家庭、先进个人的申报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志学 电话:0351-7218033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全省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先进集体推荐工作的通知》(晋文明办【2016】17号)

2、《山西省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晋文明委【2016】7号)

 

山西省省属企业文明办

2017年1月23日     

 

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山西省群众性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集体

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各工委文明办: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和省文明委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城乡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有了进一步提升,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塑造山西美好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充分展示我省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发展,根据我省各类创建管理办法规定,2017年底将评选表彰2016—2017年度山西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集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山西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围绕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申报评选为契机,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各地各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创造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提高群众文明素质,营造良好社会风尚,为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山西振兴崛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申报推荐安排

本届申报推荐工作从2017年1月份开始,年底报请省文明委审定后命名表彰,期间将对各地各部门申报的各类先进典型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申报类别

2016—2017年度山西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集体共分以下11个类别:

文明城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城市、文明县城、文明县城创建工作先进县城、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单位标兵、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

(二)名额分配

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县城,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均可自愿申报。文明村镇、社区在原有数量基础上新增30%;文明单位标兵在原有数量基础上新增20%;文明单位的申报名额,获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以上荣誉的地级市在原有基础上新增9%,获上届山西省文明城市荣誉称号的地级市在原有基础上新增7%;其他地级市、省直各工委单位申报名额,在原有基础上新增5%;文明景区的申报名额原则上不再新增。

对上届因“一票否决”、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等原因撤销荣誉称号的,或因重组、分设、合并等自行终止荣誉称号而空出的名额,可推荐符合条件的新申报对象。因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测评成绩不达标等原因被省文明办淘汰的,指标不再递补。

(三)申报推荐条件

1、山西省文明城市(县城)

(1)符合《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晋文明委〔2014〕6号)规定的评选标准;

(2)获得2014—2015年度山西省文明城市(县城)或山西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县城)荣誉称号的;

2、山西省创建文明城市(县城)工作先进城市(县城)

(1)符合《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晋文明委〔2014〕6号)规定的评选标准;

(2)获得2014-2015年度山西省创建文明城市(县城)工作先进城市(县城)荣誉称号的;

(3)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城市(县城)。

3、山西省文明村镇

(1)符合《山西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晋文明委[2014]6号)规定的评选标准;

(2)获得2014—2015年度山西省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

(3)申报前,连续两届获得市级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

4、文明单位标兵

(1)符合《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晋文明委[2014]6号)规定的评选标准;

(2)连续两届(2012-2013、2014-2015年度)获得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

5、文明单位

(1)符合《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晋文明委[2014]6号)规定的评选标准;

(2)获得2014-2015年度山西省文明单位的;

(3)申报前,连续两届获得市级(含省直各工委)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

6、文明社区

(1)符合《山西省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晋文明委[2014]6号)规定的评选标准;

(2)获得2014-2015年度山西省文明社区的;

(3)申报前,连续两届获得市级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

7、文明景区

(1)获得2014-2015年度山西省文明景区的;

(2)申报前,连续两届获得市级文明景区的。

(四)关于 “一票否决”的若干情形

(一)2016年1月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山西省文明城市(县城)、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城市(县城):

1、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城市(县城);

2、市(县)委书记、市(县)长严重违纪违法犯罪或正接受组织调查、尚未结案或结案之日到申报之日不足一年的;

3、本地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4、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的,受到计生部门通报的。

(二)2016年1月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山西省文明单位和山西省文明景区:

1、单位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有2人以上(含2人)违纪违法犯罪或正接受组织调查的;

2、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和违法经营、违规操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计生部门通报的;

4、有干部职工参与邪教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5、凡参加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省级机关或参加当地市、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市、县机关,经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

(三)2016年1月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山西省文明村镇:

1、村镇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2、本地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3、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受到计生部门通报的;

4、本地有参与邪教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四)2016年1月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山西省文明社区:

1、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

2、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申报后,无论哪类申报对象,若在评选过程中出现“一票否决”的情况或因创建工作不力,有严重滑坡等现象,应立即取消其参评资格。

(五)关于文明家庭的推荐

近期省文明委将出台《山西省文明家庭的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有关文明家庭的推荐指标、评选条件及方式等事项,另行通知。

(六)申报推荐程序及时间安排

1、申报审核。符合申报资格的城市(县城)需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以市(县)文明委名义逐级向省文明委申报。符合申报资格的村镇、单位、文明景区、社区可通过所属文明委向各市、省直各工委文明委申报;各工委直属管理的单位,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属工委文明委申报,但申报前必须经驻地文明委同意,申报后要积极主动地参加当地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各申报对象,不得随意变更隶属关系,属往届省级文明单位的,如变更隶属关系应及时向省文明办报告,否则,不予以确认。对申报的名单,各市、省直各工委文明办要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把关。

2、公示推荐。各市、省直各工委文明委在向省文明委推荐参评名单前,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并责成拟推荐对象(村镇、单位、社区、景区)在本单位对外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印制的申报公示卡,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各市、省直各文明委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名单审定后,可提交推荐报告。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月22日。各类申报表、有关资料的报送方式和先进个人的申报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3、命名表彰。2017年第四季度,省文明办依照创建管理办法,对推荐的各类先进典型进行测评、征求意见、社会公示等,形成拟表彰名单后,报请省文明委审定,适时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省直各工委文明委要高度重视申报评选工作,精心布置,周密安排。各级文明办要在文明委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联络作用,认真研究评选推荐办法,制定实施方案,确保申报评选工作公开、透明,严谨、规范。

(二)突出思想道德内涵。各地各部门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贯穿于申报评选表彰全过程,形成有力的工作导向,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要通过申报评选,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加强勤劳节俭教育、孝敬教育、文明礼仪教育。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引导城乡居民从自身做起、从家庭做起,讲道德、守法纪,弘扬时代新风,传承家庭美德。

(三)加大文明村镇的创建力度。文明村镇创建要与美丽乡村建设、脱贫攻坚、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结合起来,按照乡风民风美、人居环境美和文化生活美的建设标准,积极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各市文明委要加大文明村镇的创建力度,努力实现中央文明办提出的“两个50%”的奋斗目标,即在2020年全省50%以上的村和乡镇达到县级及县级以上文明村镇的标准。

(四)确保典型质量。各市、省直各工委文明委要严格按照省里有关要求进行推荐,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标准统一、严格细致。推荐工作要面向基层,将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单位作为推荐重点。要好中选优,确保质量,使申报推荐结果经得起群众和实践的检验。要通过深入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真正把那些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在我省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推荐上来。

各级文明办要坚持原则,严格审核,认真评选,做到清正廉洁,严守纪律。对于借申报评选之机牟取个人私利的,一经查实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联系人:方保 卫霈, 电话:0351-4045469,传真0351-4019496。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2016—2017年度全省各类先进典型申报推荐名额分配方案

 

山西省文明办

2016年12月26日

附:

2016—2017年度全省各类先进典型

申报推荐名额分配方案

各市、

各工委

村   镇

单   位

乡镇

标兵

单位

太原

9

20

41

111

55

3

大同

17

13

19

69

10

3

朔州

18

20

18

51

9

5

忻州

12

16

17

78

5

2

吕梁

8

14

13

69

4

2

晋中

16

22

20

91

12

5

阳泉

8

26

19

45

9

2

长治

38

70

30

74

20

13

晋城

13

53

17

66

13

4

临汾

20

43

20

85

7

2

运城

9

10

36

58

8

5

省直工委

 

 

20

65

 

 

省国资委

 

 

48

57

27

 

高校工委

 

 

7

12

 

 

国防工委

 

 

6

3

 

 

 

 

山西省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

晋文明委〔2016〕7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明委,省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依据中央文明委《全国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文明委〔2016〕4号),省文明委制定了《山西省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山西省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

创建文明家庭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营造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支撑,是“塑造山西美好形象”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文明家庭创建工作,促进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健康发展,依据《全国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塑造山西美好形象”为引领,以“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为着力点,以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家风正、家教好、家庭美”为目标,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推动全省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

二、评选标准

1.爱国守法。家庭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自觉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市民守则、村规民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2.遵德守礼。家庭成员注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养成。乐观豁达、待人宽容,关心他人、助人为乐。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环境,遵守公共秩序和规则,在工作生活、社会交往、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旅游出行等各个方面崇德尚礼、知行统一。奉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生活态度、生活方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3.平等和谐。家庭成员之间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理解信任、沟通顺畅,感情深厚、亲情陪伴。 父母与子女之间长幼有序、孝老爱亲、传承孝道。夫妻之间忠诚恩爱、包容接纳、责任共担。亲属之间、邻里之间友善和睦、共同分享、守望相助。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生活温馨乐观、彼此扶助、相濡以沫,特殊困难不离不弃、舍己为家、尽心尽责。家庭成员民族团结意识强,理解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差异、包容多样。

4.敬业诚信。家庭成员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勉为民、甘于奉献。诚实劳动、勤劳致富,守法经营、公平交易。重信用、守承诺,真诚做人、守信做事。树立尚德守法、以义取利的义利观。传承以信笃行、以诚兴业的优良品德。遵守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准则,立足岗位践行诚信规范。

5.家教良好。父母尊师重教、言传身教,用正确行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教育引导子女,充分发挥父母长辈示范作用、家教礼仪熏陶作用。注重子女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和良好个性的培养,引导子女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家庭成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养成良好阅读习惯,学习氛围浓厚。

6.家风淳朴。弘扬家和万事兴、忠厚传家久、百善孝为先等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注重为人处世、修身劝学、理家育子、和亲睦邻之道。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培养好家风,传承好家训,建立体现传统美德、符合生活实际的新时代家规,提醒引导、感染熏陶、规范约束家庭成员的言行。注重家庭文化建设,家庭成员积极参与读家书、谈家教、倡家健、秀家宝等各类家庭文化体育活动。

7.绿色节俭。家庭环境干净整洁。家庭成员生态意识和环保理念强,自觉进行垃圾分类,注重资源再利用。勤劳节俭、厉行节约,注重节约水、电、纸张等各类资源能源,杜绝浪费。积极宣传和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坚持绿色出行,采用绿色家装,使用绿色产品。做到文明餐饮,传播健康理念。生活量入为出、适度消费,婚丧嫁娶操办从俭、不铺张奢华。

8.热心公益。家庭成员积极参加社会公共事务。积极参加慈善捐助、义务劳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社区服务等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邻里守望、扶贫济困、生态环保、养老助残、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等各类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热情关心特殊困难人员,参加结对帮扶等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

三、申报和评选

1.从2016年开始,每两年一届,与省级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一同评选表彰。2017年评选表彰第一届山西省文明家庭。

2.凡是符合山西省文明家庭评选标准的家庭均有资格申报省级文明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为省级文明家庭:

(1)家庭成员违法违纪;

(2)家庭成员非法参与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3)家庭成员参与“黄、赌、毒”;

(4)家庭成员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及邪教活动;

(5)家庭成员在文明、诚信等方面有不良记录;

(6)发生家庭暴力事件;

(7)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8)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9)家庭成员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0)家庭成员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其他行为。

3.省级有关部门从获得以下荣誉的家庭优中选优,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后,向省文明办直接推荐。

(1)省妇联表彰的山西省五好家庭或推选宣传的三晋“最美家庭”;

(2)省级党政机关表彰的全省性荣誉个人的优秀家庭;

(3)军烈属、公安英烈家属、荣誉军人、好军嫂、优秀兵妈妈、好警嫂等优秀家庭。

4.市文明委推荐的候选文明家庭,一般应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按照逐级推荐、社会公示、审核评选的程序进行。

(1)逐级推荐。各级文明办会同妇联等部门,依据省级文明家庭评选标准,重点从获得市级五好文明家庭及其他市级荣誉家庭中遴选,逐级向上推荐。市文明委统一审核后,提出拟推荐文明家庭名单。

(2)社会公示。各市文明委将拟推荐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向省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

(3)审核评选。省文明办会同省妇联等省文明委成员单位,对各市、各有关部门推荐的报告进行审核,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审核后,提出省级文明家庭建议名单,报省文明委审定。

四、表彰与奖励

1.省文明委对省级文明家庭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2.各市、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获得省级文明家庭荣誉称号的家庭进行奖励。

五、指导和管理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文明家庭建设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家庭要与时俱进,做好表率。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2.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3.对省级文明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届期满后,经复查确认的省级文明家庭继续保留荣誉称号。

4.对省级文明家庭出现申报条件所规定的10项禁止条件之一的,撤销荣誉。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家庭,不得参加今后的评选。

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努力提高我省文明家庭创建水平。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本办法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