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内部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23.03.2015  22:30
晋科办发〔2015〕25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内部信访工作制度》已于2015年2月15日厅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望结合国务院《信访条例》、《山西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要求,抓好贯彻执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3月23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内部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行政,规范省科技厅信访工作程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信访工作职责和任务,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山西省信访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科技厅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各直属单位。

第二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预防矛盾和纠纷。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厅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厅领导对其分管的处室、直属单位的工作具体负责。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直属单位信访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信访事件发生的当事单位为信访事项直接责任单位。直接责任单位应通畅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有效化解各类问题和矛盾。信访内容有涉及厅机关相关处室业务的,相关处室一并纳入责任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条  建立信访工作协调会制度:

(一)对事态较为严重、疑点较多、涉及范围较广、处理难度较大、事件复杂的疑难信访事项,由责任处室或直属单位提出申请召开信访工作协调会,对相关工作进行研判。

(二)厅分管领导负责召集责任处室或直属单位、厅法规处、厅后勤中心、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组成综合研判组,共同商议并提出解决方案,责任单位根据解决方案与信访人进行沟通协调。

(三)对厅已作出相关处理意见,信访人仍持续上访影响厅正常办公秩序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协调会研究提出走司法程序的意见,并委托第三方导入司法程序。对已案结事了的信访事件,责任部门根据需要报省信访局完成终结。对已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再次上访的由厅后勤中心负责稳控。

第六条  厅办公室在信访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登记、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和上级领导机关、信访部门、领导人及其他机关、单位交由省科技厅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协调处理、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

(三)对信访事项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及时向厅领导汇报信访工作,提出改进完善厅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等。负责统一信访事项相关信息的对外发布,报送信访事项的进展和结果,并对信访事项原件、登记资料、领导批示、办理结果等进行分类立卷归档。

第七条  厅后勤中心负责走访事项的接待、登记、稳控和初步处置工作。走访人员到厅机关后,厅后勤中心应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处室或责任单位,并及时通知厅办公室记录备案。

第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具体办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信访事项提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见;

(二)调查、掌握信访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三)制作《答复意见书》,落实处理意见。

第三章  受理

第九条  下列信访事项省科技厅应当受理:

(一)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检举;对厅直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的复查请求;

(二)上级领导机关、领导人及其他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属省科技厅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信访事项省科技厅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省科技厅职权范围内的;已有单位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对下级单位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不予受理,且告知信访人应按时申请复查(复核);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信访事项省科技厅不再受理:

(一)已经省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

(二)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第四章  办理

第十二条  收到信访事项后,厅办公室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信访人姓名、人数、单位或地址、联系方式、主要内容、办理方式和办理去向等要点进行登记。信访事项的登记、交办、转办,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要紧急投诉事项应随时交办。

(二)一般性信访事项,批转相关职能处室(单位)办理。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加附“信访事项交办单”。重要、复杂类信访事项,向厅领导请示,协调相关职能处室(单位)办理。

(三)对在办理期限内重复投诉的事项,告知办理进展。重复提交的材料留存后,定期销毁。

第十三条  具体承办处室(单位)接到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后,应根据本制度所列条款核定信访事项是否属省科技厅受理范围,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出具书面告知书。不予(不再)受理的,应该向信访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受理告知书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信访事项5日)内出具,并交付信访人。

第十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处理信访事项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了解信访事项有无原结论,对没有处理过的信访事项或原结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调查处理。

(二)对重要证据或标的物进行勘查、检验、鉴定。对信访事项的属实程度作出认定。

(三)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厅法律顾问和厅分管领导审查。制作《答复意见书》送达信访人,附“信访事项交办单”的信访事项需反馈至厅办公室,上级领导机关、领导人及其他机关、单位交办的事项需同时抄送交办机关。

(四)落实处理意见,对信访材料整理、厅档案室归档。

(五)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45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厅分管领导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六条  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信访人对厅直属单位出具的答复意见书不服向省科技厅提出复查请求的,应按《山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办法》规定,在收到复查请求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厅办公室负责对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保障信访畅通,办理及时。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下列问题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一)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二)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三)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九条  加强信访保障机制。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信访工作,提高信访管理水平,建立通畅、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正在办理的历史遗留信访事项按原渠道办理,直至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