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09.12.2015  14:06

11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大会审议。

近年来,山西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由于产业结构偏重,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仍居高位。目前11个市空气质量尚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特别是进入采暖期,雾霾天气多发频发。此外,境内河流自净能力差,部分河段污染严重,城市黑臭水体大量存在。随着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形势日趋严峻,现行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中有些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亟须修改。

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由原来的6章52条增加至8章67条。将强化责任追究 强化源头治理 强化综合施策 强化制度建设。其中,“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狠抓大气、水、固体废物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省环保厅厅长郭长青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说明。

具体来说,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机场周围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在水污染防治中,医疗机构、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 。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

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