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

25.04.2016  12:53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煤炭产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当前,煤炭产能严重过剩、价格持续大幅下跌、企业亏损严重、职工收入下降等已成为影响全行业可持续发展、甚至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供需失衡、管理落后、清洁高效利用不足。解决好煤炭问题,必须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统筹推进、综合施策。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能源革命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贯彻落实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要求,着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全力推动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煤炭产业“六型”转变,促进全省“六大发展”。

    一、有效化解过剩产能

    (一)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煤矿按照国家要求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于国家发改委发改电文件列出的我省未履行核准手续、擅自建设生产的16座煤矿,立即停产停建。在全省开展大检查,对所有未核准的煤矿项目和各类证照不全的生产煤矿坚决依法依规停建停产。坚决打击私挖滥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煤炭厅、省国土厅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山西煤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和节假日公休制度。全省所有煤矿要严格按照276个工作日规定组织生产,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煤炭厅

    配合单位:省国资委、山西煤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优化存量产能、退出过剩产能。按照依法淘汰关闭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减量置换退出一批、依规核减一批、搁置延缓开采或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一批的要求,实现煤炭过剩产能有序退出。到2020年,全省有序退出煤炭过剩产能1亿吨以上。同时,要坚持生态优先,依法妥善处理现有矿区与已设立或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规划区、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的关系,确保各类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煤炭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严格控制煤炭资源配置。“十三五”期间,我省原则上不再新配置煤炭资源。2016年起,暂停出让煤炭矿业权,暂停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

    牵头单位:省国土厅

    配合单位:省煤炭厅

    (五)从严控制煤矿项目审批。“十三五”期间,我省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煤矿项目,不再批准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保全省煤炭总产能只减不增。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煤炭厅

    配合单位: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二、加大煤炭企业改革力度

    (六)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率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同煤集团、晋能集团等改革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煤炭厅

    (七)开展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集团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配合单位:省煤炭厅、省工商局

    (八)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员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市场化用人制度,实现企业员工能进能出;推进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实现干部能上能下;完善企业内部考核评价机制,严格与绩效挂钩考核,实现职工薪酬能高能低。激励员工通过诚实劳动、创新创业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企业增效和个人增收。鼓励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势,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创业创新发展。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配合单位:省人社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九)分离办社会职能。充分认识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紧迫性和复杂性,“十三五”期间,所有具备条件的企业都要加快推进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依规稳妥推进。推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社会管理。将企业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幼儿教育机构要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承担的矿区、职工家属生活区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和物业管理等社会职能,要逐步分离移交当地政府,实行社会化管理。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国资委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国土厅、省煤炭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工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通过合资、合作、出售、员工持股等多种方式,将国有煤炭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为面向市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长期停产歇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依法实施关闭或破产。改革中要充分重视、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配合单位: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工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一)强化企业管理。煤炭企业要全面加强管理。省属国有煤炭企业要率先完善机制、提质增效,切实增强综合竞争力。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反腐败斗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成本管理、债权债务管理、法律事务管理,主动防范、有效化解、稳妥处置各类风险。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配合单位:省煤炭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安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山西煤监局

    三、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机制

    (十二)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自律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能够正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倡导诚信建设,引导企业自律,建立煤炭价格自律机制。在潞安集团、阳煤集团、晋煤集团开展建立完善价格自律机制试点。建立健全煤炭价格监管机制,规范煤炭市场价格秩序,特别要严厉打击偷税漏税、价格欺诈等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配合单位:省煤炭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省煤炭工业协会

    (十三)创新煤炭交易机制。充分发挥煤炭交易平台的信息、物流、金融等服务功能,培育完善全省煤炭现代交易综合服务体系。争取国家煤炭期货交易试点。积极探索建立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短期协议、中长期协议等交易新机制。  牵头单位:省煤炭厅

    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十四)探索建立煤炭战略储备体系。根据煤炭特点,深入研究、科学论证、稳步试点,探索建立煤炭资源储备、产能储备和现货储备有机衔接的储备体系。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配合单位: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煤炭厅、省政府金融办、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四、加强煤炭安全清洁高效生产和消费

    (十五)提高安全生产和现代化水平。深刻汲取同煤集团“4·19”和“3·23”事故教训。2016年要对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重组整合煤矿开展不少于一个月的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停产停建整顿。深化煤矿安全重点整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确保改革过程中安全责任体制不削弱、安全责任不悬空。落实煤矿挂牌管理责任制,生产煤矿要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严格限制开采高硫、高灰、低发热量煤炭。鼓励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无煤柱开采等新技术。加快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改造,减少入井人数,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综采水平,实现减人增效。

    牵头单位:省煤炭厅

    配合单位: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省国资委、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六)推进煤炭绿色低碳消费。全力推进晋北、晋中、晋东三个国家级千万千瓦级现代化大型煤电外送基地建设。到2020年全省燃煤发电机组就地转化原煤2亿吨左右。加快华北、华中、华东输电通道建设,加大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力度。千方百计扩大省内用电需求。稳步推进现代煤化工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配合单位:山西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七)建设新一代综合监管平台。加快山西煤炭综合监管信息平台设计、研发和建设,2016年底前初步投入使用。

    牵头单位:省煤炭厅

    配合单位:山西煤监局、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五、加快煤炭产业科技创新

    (十八)实施煤基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以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为重点,实施一批重大煤基低碳科技创新项目,力争在“十三五”期间有一批自主技术率先突破。围绕煤炭深加工产业链、创新链,构筑我省政产学研合作对接平台,带动和提升我省煤炭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煤炭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十九)加快建设山西科技创新城。引进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引进一批高端研发机构和人才,引进一批优秀企业和标志性项目,将山西科技创新城打造成低碳发展的新高地。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煤炭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二十)设立山西煤炭清洁利用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煤电一体化、现代煤化工、煤层气(瓦斯)抽采利用、碳交易及碳减排等项目。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煤炭厅、省政府金融办

    六、以煤会友扩大对外开放与国际交流合作

    (二十一)充分发挥“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平台作用。将原中国(太原)能源产业博览会及其低碳发展高峰论坛,整合为“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使其成为低碳发展新理念的传播平台、新成果的展示平台和新技术的交易平台。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煤炭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外侨办、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二十二)深化与世界各产煤国家的交流合作。积极稳妥扩大与全球主要产煤国家、“一带一路”国家及金砖国家产煤省(州)的友好交往,建立友城关系。

    牵头单位:省政府外侨办

    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煤炭厅、省商务厅

    (二十三)推进煤焦国际产能合作。在重点区域展开煤焦国际产能合作。通过推动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重大合作项目,带动装备、技术和服务出口,逐步实现产品输出向产业输出转型。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煤炭厅、省政府外侨办

    七、千方百计做好职工分流安置、转岗培训等民生工作

    (二十四)全力做好就业安置工作。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尊重职工、全力依靠职工推进改革,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千方百计稳定岗位、稳定就业。积极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场地和资源培育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扩大就业的新载体。

    加强独立工矿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要全部建档立卡,及时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服务。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煤炭厅、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五)实施带薪转岗教育培训。企业要对分流安置人员实施带薪培训。在此基础上选拔一批优秀年轻矿工实施带薪转岗教育,完成培养计划、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返回原企业工作,在企业转产转型和创业创新中发挥好带头人作用。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配合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煤炭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六)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煤炭厅、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七)加大采煤沉陷区治理力度。按照综合规划、全面推进、加快建设的原则,以解决采煤沉陷区人居环境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实施搬迁安置、生态修复、土地复垦等综合治理,恢复和改善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重点改善采煤沉陷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创新创业,建设新型现代化小城镇或新社区。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住建厅

    配合单位:省国土厅、省煤炭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八、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

    (二十八)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实到位。对于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在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都要确保全面落实,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同时要加大督查力度,严肃追责问责。

    牵头单位:省煤炭厅

    配合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省直各相关部门

    (二十九)进一步制定出台新的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煤炭产能置换、清洁高效发展、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等方面的政策、资金、项目支持力度,加快制定我省与国家政策配套的实施意见。抓紧出台《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制定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征收使用办法,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等,研究制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办法,研究继续缓缴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采矿权价款,免缴2016年度省属煤炭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金,继续暂停提取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等政策措施。创新完善政银企合作办法,帮助企业解决资源价款补缴、债权债务处置等困难和问题。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煤炭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安监局

    (三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煤炭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积极争取各金融机构总部的支持,切实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作用,依法稳妥推进债务处置,力争做到应核尽核。对主动退出产能的煤炭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转股、并购贷款、定制股权产品等方式,帮助煤炭企业重组债务,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杠杆率。支持优质煤炭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通过并购债、永续债、债贷联动以及债贷基组合等新型融资产品筹集资金。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配合单位:省国资委,各金融企业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省政府成立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牵头单位要积极会同各配合单位加快制定实施细则推进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各企业要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认真贯彻执行。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节奏,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全力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大局稳定。

    加强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认真组织各类媒体搞好政策解读,加强舆情监控,积极回应和正确引导社会关切。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重视对新媒体、自媒体和公众信息平台的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汇聚改革正能量,确保改革积极稳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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