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6.06.2017  15:13

山西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山西省气象局(以下简称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省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以在山西省气象局网站指定位置公布为主,也可通过省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四条  办公室归口管理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和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完善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牵头协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任务;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五)组织检查和督办政府信息维护和更新公开情况;

(六)监督指导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七)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应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遵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办公室提交本处室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照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有关任务,及时提供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系领导,负责本处室拟公开信息的组织落实和把关审查;

(三)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联系。

   第六条  山西省气象局网站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省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事务,职责包括:

(一)按上级考核内容,调整省局网站信息公开的栏目设置,便于公众查询、上级考核;

(二)落实办公室有关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在省局网站的录入公开工作;

(三)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的数据统计工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时,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必须公开。

 

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九条  省局机关处室应按职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领导简介、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部门概况,由人事处负责。

(二)法规标准: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气象行业标准、气象地方标准、气象规范性文件等,由法规处负责。

(三)发展规划:气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建设专项规划,由计财处负责。

(四)突发气象灾害事件信息: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应对情况,由减灾处、办公室负责。

(五)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公务员招录等,由人事处负责。

(六)财政信息:省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三公”经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等,由计财处负责。

(七)招标采购:省局组织的气象部门招标采购信息,由计财处负责。

(八)重大项目执行情况:省局确定的年度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由计财处负责。

(九)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由法规处负责。

(十)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信息,按上级要求由办公室组织公开。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公文类信息的审查程序。经发文程序产生的政府信息,由责任处室及时将信息报办公室,经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组织在山西省气象局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发布。

(二)非公文类信息的审查程序。未经过发文程序产生的政府信息,由责任处室通过局签报报批,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重大、敏感内容需经局长审定),责任处室填写《山西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附件1),由办公室按照责任处室要求组织发布。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局提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山西省气象局网站提出申请,或到省气象局索取并填写《山西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递交、信函、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办公室组织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由办公室按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报分管局领导提出办理意见,分发相关处室办理。承办处室提出答复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将答复意见反馈办公室,由办公室起草《山西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监审处负责对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对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不定期的检查、评议,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按时间节点更新的、依申请公开承办超时的处室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按要求编制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报送有关领导部门并在省局网站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气象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印发

 
附件1山西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
附件2山西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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