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污染土地不得用于建居民住宅

24.11.2015  14:23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11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大会审议。
      近年来,我省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但目前11个市尚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特别是进入采暖期,雾霾天气多发频发。此外,我省产业结构偏重,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仍居高位。境内河流自净能力差,部分河段污染严重,城市黑臭水体大量存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形势日趋严峻,现行实施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中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亟须修订。
      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由原来的6章52条增加至8章67条,新增和修改的内容引人关注。其中,《条例(修订草案)》中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可能影响百姓生存环境的因素作出了严格规定。此外,还强化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环保是否达标拟纳入政绩考核,对未完成环保目标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将被约谈,并向社会公开。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五大亮点
亮点1
      未完成环保目标“一把手”将被约谈
      《条例(修订草案)》中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被考核人任职以及对其奖惩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任务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
亮点2
      排污实行许可制度
      《条例(修订草案)》围绕环境质量改善,实施质量和总量双控,完善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监测、重点污染源监控等制度。
其中,排放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应急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监测点和污染源监测点。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停止排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亮点3
      鼓励环保采购,推出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引导绿色消费和绿色出行、倡导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环境标志产品。逐步扩大政府绿色采购清单,鼓励非政府机构、企业实行绿色采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合奖惩机制,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等工作中,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者限制。
亮点4
      人口集中区禁止焚烧垃圾等恶臭气体物质
结合我省实际,《条例(修订草案)》重点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在城市汗水处理、黑臭水体治理和危险废物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规定,同时对土壤污染防治也作出要求。
      其中,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机场周围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
在对水污染防治中,规定医疗机构、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
亮点5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污染土地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建设
      《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地质遗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实行永久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划定优先保护区域,向社会公开,提高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
      对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的耕地,应当组织监测和修复。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土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项目开发和种植农产品。
(记者 李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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