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日报:山川秀美 水土富民

27.10.2015  18:21

      山西地处黄河中游、海河上游,黄土高原东部。全省总面积15.6万平方公里。西为吕梁山,东为太行山,中部为一连串断陷盆地。境内地形复杂多样,山地、丘陵、残塬、台地、谷地、平原交错分布,以山地丘陵为主,占总面积的80%以上。地形起伏大,降雨集中且时空分布不均,历史上曾经茂密的森林遭到砍伐,从而产生了严重的水土流失,解放初期全省有水土流失面积10.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69%。同时,山西作为全国能源重化工基地,生产建设项目多,开发力度大,加剧了地表扰动,并产生了大量的弃土弃渣,人为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繁重。

      水土流失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冲毁土地,破坏农田;剥蚀土壤,减退肥力;堵塞河道、淤积水库。严重的水土流失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山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贯彻实施,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山川秀美的山西图景将会越来越近。

      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依法防治水土流失,是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保证。

      《山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是新时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强有力法律武器

      2011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公布施行。随后,我省开始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办法》于2015年7月30日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从水土保持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针对我省实际,作了详细的规定。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是新时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强有力法律武器。贯彻好《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山西具有重要意义,也将进一步推动全省水土保持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是考核各级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制度

      《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每年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目前,我省已将水土流失治理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进行年度考核,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强化这一制度的落实。

      水土保持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办法》第三条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恢复、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补偿。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体现的是预防保护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即在水土保持工作中,首要的是预防产生新的水土流失,要保护好原有地貌和植被,把人为活动产生的新的水土流失控制在最低程度,不能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

      “综合治理”体现的是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综合性。水土流失治理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耕作措施优化配置,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形成综合防护体系。

      “损害担责”及“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恢复、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补偿”体现的是水土资源使用方、破坏方的责任义务,以更好地防治人为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两区”是我省的重点防治区

      《办法》第九条规定:“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自然条件恶劣,人为活动较为频繁,生态环境恶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两区”是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水土保持法》第三十条要求“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在加强治理的同时,还要加强预防,我省《办法》规定:“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山区、塬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立项的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同时在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山西是全国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生产建设项目多,开发力度大,加剧了地表扰动,并产生了大量的弃土弃渣,人为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繁重,做好生产建设过程中的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私挖乱采和陡坡开垦将被禁止

      《办法》规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水库、淤地坝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取土、挖砂、采石区域取土、挖砂、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告,并设立警示标志。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违反《办法》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加大了处罚力度,加强了法律责任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使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

      《办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一定标准处以一千至二十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处以五万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设施不予验收。

      我省水土保持成效显著

      为治理水土流失,改变贫穷落后面貌,从上世纪50年代初开始,我省各地就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涌现出阳高县大泉山、平顺县西沟、昔阳县大寨等闻名全国的水土保持先进典型。此后,我省在80年代又率先总结推广了户包治理小流域经验,90年代推行“四荒”拍卖治理模式,近年来又鼓励有资金、有技术、有实力的企业、个人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大大调动了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在调动社会力量开展水土保持的同时,我省在汾河上游、黄土丘陵沟壑区、黄土残垣区、晋北风沙源区等水土流失严重区实施了一大批国家和省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局部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也有力地带动了全省生态环境建设。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67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52.7%,水土流失面积大为减少,强度大为减轻,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

      水土保持任重道远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劣是山西的基本省情之一,水土保持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山西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环境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水土保持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修订施行,为我省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将极大推动我省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防治水土流失,建设美丽山西。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