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立法

25.08.2015  16:54

    7月27日,在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该《条例(草案)》共6章57条,在总则、征收、补偿、评估以及法律责任五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主要在适用范围和职责划分、征收规划计划及程序、补偿内容及补偿方式、房地产价格评估以及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在职责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被征收人有装修、转让、出租、析产、抵押、典当、户口迁入等行为的,对不当增加补偿费用部分不予补偿。其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进行入户核实。

  《条例(草案)》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