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严依法规坚决对政采违规说不

27.03.2015  10:42

  特别明确处罚不仅仅适用采购发生地区域,而是涵盖全国性区域的政府采购行为活动

本报讯 山西省财政厅日前对各市县财政部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行为提出要求,其中明确,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涵盖全国性区域的政府采购行为活动,而不仅仅是采购发生地本区域。

山西省财政厅在近期开展的政府采购专项治理活动中发现部分市县财政部门对违规专家、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时,存在处罚行为不规范、针对性不强、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现象。对此,山西省财政厅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提高执法意识,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法制学习,认真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规范政府采购领域行政处罚行为;建立内部严格的执法机制和督促机制,加强执法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熟悉政府采购业务的律师顾问,增强法律专业力量;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严格执行统一的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此外,山西省财政厅还进一步明确了处罚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适用范围是全国性区域的政府采购行为活动,而不仅仅是采购发生地本区域。同时强调,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部门将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专栏中发布本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各市县要在本地区行政处罚决定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据了解,山西省财政厅自去年12月到今年3月20日,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整治范围包括各市县、省直各委办厅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整治活动方案,整治内容涉及预算管理、监管、执行三个环节,山西省财政厅针对这三个环节明确了相应的整治措施。在预算管理环节,提升采购预算的科学化管理水平,针对采购单位需求和自身的特点,以采购需求来确定预算,细化预算品目,避免出现年初预算编制较粗,年中预算无法执行,随意变更采购预算等情形。严格审核预算追加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做到依法应采尽采。在监管环节,规范采购组织形式审批和非招标采购方式核准行为,严格法定适用情形,消除监管漏洞。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细化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积极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政府集中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适当提高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鼓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间有序竞争,建立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限时办结、超期自动转为非集中采购项目制度等,以显著提升采购效率。在执行环节,从根本上限制采购人的倾向性、歧视性问题的发生,将专家评审重点由现场的核对性评审提前到对采购文件、采购标准的公允性评审,从源头上治理不公平问题。借鉴外省经验,成立政府采购行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果。在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制后强化执业行为监督,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着力打造规范健康的中介机构代理市场。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专家执业操守和业务技能,对品行不端专家即时清退。完善质疑投诉救助体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形成严厉打击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健全供应商诚信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依法严肃查处供应商违规违法行为,净化政府采购市场,努力营造诚信守法、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原载于2015年3月25日中国财经报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