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冲突触刑法 法官挽救返校园

13.12.2014  11:38

本网12月10日讯(记者 侯成丽 通讯员 赵丽平)只因酒后与人发生口角,遂纠集同伙将对方打伤。近日,黎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判决。7名未成年人分别有2名被判处缓刑,5名免于刑事处罚。7名被告人共赔偿附带民事2名原告人275000元。经历这次教训后,在法官地不懈努力下,7名未成年人又回到校园。

事情还得从去年7月5日那晚说起,在黎城县桥南路一家电子城楼下,刘某酒后因琐碎小事与杨某发生口角,二人互不相让,进而发生肢体冲突。与刘某同行的康某见状后遂上前伙同刘某一起与杨某、董某、石某、牛某甲四人发生打斗。之后,刘、康二人感觉吃了亏,刘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威胁杨某等不许离开,康某则打电话叫人到现场帮忙。后王某甲、岳某、马某、王某乙、牛某乙相继到达现场,刘某、康某等人依仗着人多,依次对董某、石某、杨某三人进行殴打,造成杨某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多发性挫伤,董某左颧骨骨折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杨某属重伤,董某属轻伤。诉讼期间,被害人杨某和董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召集其他被告人共同对被害人杨某、董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杨某的损伤属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处以刑罚。所有被告人在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被告人刘某、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人在庭审中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二人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在庭审中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应免于刑事处罚。

最终,法官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等,促使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除去被害人杨某在住院期间各被告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外,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75000元,康某一次性赔偿72000元,岳某一次性赔偿40000元,王某甲一次性赔偿22000元,马某一次性赔偿17000元,王某乙一次性赔偿22000元,牛某乙一次性赔偿22000元,共计270000元;除去被害人董某住院期间被告人刘某支付的医疗费用外,被告人刘某需一次性赔偿5000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判后寄语

“未成年人犯罪令人痛惜。一方面,未成年人处于尚未成年的阶段,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差;另一方面,我们的社会包括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相对薄弱或者处于缺失状态,等出了事后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但却已经无法挽回。”一审承办法官杨旭东如是说。另据杨旭东法官介绍,鉴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我国的刑事司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往往就低不就高,但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就是犯罪。本案中,考虑到七名未成年人均系在校生,且对被害人作出了相应的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了他们能更好地成长,故对他们作出了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

 

杨旭东法官提醒,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生,我们必须把他们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对象。青少年作为祖国的未来,他们拥有什么样的法治观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国家公民具有什么样的法治观念,当然普法教育的形式也应更加丰富多彩,避免普法教育单纯成为一种法律知识的灌输,以致无法达到其应有的教育效果。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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