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发工资引争议 明法析理补差额

14.09.2016  13:05

 

本网9月14日讯(李富贵 张文秀)某航空公司未按最低工资标准给员工郭某发放工资,也未给其上保险。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后,某航空公司置之不理。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执行局圆满执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郭某于2012年5月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在山西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火车票销售工作。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1月止,某航空服务公司未按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给郭某发放工资,也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故发生劳资纠纷后,经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航空服务公司支付郭某最低工资差额9386.8元。裁决书生效后,某航空服务公司一直推诿不见,也不接电话,郭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某航空服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某航空服务公司仍然拒绝履行,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公司相关领导向他们摆明事实,宣讲法律,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法,同意主动履行义务。至此,本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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