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将有"补充养老保险" 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行

15.07.2020  08:05

  7月14日消息,省委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将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全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是在现有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实施,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基金管理实行县级统筹。按照规定,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都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而且,我省将通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

  据悉,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将坚持普惠和倾斜相结合,重点对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低收入老年居民在待遇领取上予以倾斜。我省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提供资助。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商业化投资运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我省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补贴、补助标准,待遇领取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与时俱进,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另外,我省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其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后,我省将研究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