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

29.07.2015  11:02

   分解“三项授权” 细化“五项制度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总量不断加大,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我省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7月27日,《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据了解,国务院已于2011年1月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为房屋征收的主体,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国务院《条例》中还有“三项授权”和“五项制度”需进一步落实和细化。“三项授权”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住房保障优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三方面的具体办法。“五项制度”包括: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制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强制执行制度、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我省的条例(草案)主要在适用范围和职责划分、征收规划计划及程序、补偿内容及补偿方式、房地产价格评估以及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如:关于补偿内容及方式,条例(草案)专门用一章23条作出规定,明确了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关于评估机构的确定和管理,条例草案也单列一章,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等。为了明确法律责任,条例草案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经过本次会议审议,将综合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