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18.07.2016  18:39

6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1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共有71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2015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有关决议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较好地完成了全国人大批准的2015年中央预算。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深入细致扎实,查找了突出问题,提出了审计建议。出席人员赞成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好积极财政政策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中的作用;加快推进财税改革和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改进预算决算编报,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严肃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追责和问责,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审议中,出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强财政、货币、产业、投资、价格政策的协调配合,把握好政策方向和力度。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集中财力推进科技创新,调整优化科技投入结构,切实加大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类研究的投入力度,加快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着力攻破关键核心技术,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创能力。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把企业真正当作经济发展的主体,支持企业加快技术、产品、业态等创新,创造有效供给和开拓消费市场,而不是政府确定具体项目,或选择把钱投向哪一家企业。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应进一步正税清费,营造公平的税负环境,研究解决营改增中开发票抵扣等具体操作性问题,确保减税效果落到实处。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改变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方式,加强PPP模式的法制化建设,依法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资本的信心。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在处置“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的过程中,应着力加强对职工安置等社会托底工作的财政保障力度,密切关注个别产能过剩严重地区可能出现职工集中下岗、财政支出困难的问题,及早拿出应对之策。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好扶贫资金,提高脱贫攻坚的精准度,切实解决闲置、损失浪费、虚报冒领、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等问题。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采取国有股权划拨、发行国债等措施,解决部分地区养老保险金缺口问题。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推进社会保险费全国统筹矛盾很多,困难重重,应转变思路,实行社会保险费改税。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目前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仍然不够清晰,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依然偏低,部分一般性转移支付甚至均衡性转移支付也有指定用途,不利于地方统筹安排财力。应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抓紧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提高到60%以上,确保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转移支付总体增幅。一些出席人员提出,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的效果不明显,多头管理、项目“小散乱”、大专项套小专项等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变。对此应高度重视,加紧修改完善影响财政资金统筹整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加大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力度,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以收定支专项,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目标和投入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进行归并,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一些出席人员提出,转移支付年初落实到地区的比例较低,有的项目推进迟缓导致大量资金结转。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限下达转移支付,努力提高转移支付年初到位率。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对县级财力的支持和保障,扩大对财政困难县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大财政奖补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均衡发展。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结合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事业单位预算保障办法,研究解决事业单位基本支出挤占项目支出、人员经费挤占公用经费的问题。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贯彻落实新预算法要求,完善政府预决算编报,提高预决算编制和管理的精准化水平,加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建设,推动预算安排与项目确定、专项规划、制度规定有机衔接。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改进按经济性质分类编报的政府支出预决算草案,完善政府支出经济性质分类科目,增加必要的文字说明。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全覆盖,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价,逐步将中央部门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及其评价结果随部门预决算向全国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改革完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尊重科研规律,重视智力成本,着力破解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管理科技资源等问题,真正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程序和投放使用,严格控制基金数量,加强市场化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促进政府投资基金稳健运行,充分发挥其支持和引导创新创业的资金效应。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修改后的预算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现在编报的决算尚未反映这部分内容,建议加快落实法律规定,及早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地方反映新预算法出台后预决算编制工作难度加大,应加强对地方特别是基层按照新预算法编制预决算的指导和培训,同时尽快出台预算法实施条例。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偿还压力进一步显现,在这种形势下应更加注意处理好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增量,切实做到“三个不能突破”,即全国人大批准的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不能突破,国务院分配给各地的发债指标不能突破,各地人大在国务院分配的限额内批准的本地发债限额不能突破。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少数地方仍然存在通过违规担保、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方式变相举债的情况,这些债务不在统计的政府债务限额之内,但都需要政府偿还,潜在风险很大。对此应高度警惕,严格落实预算法的有关规定,除发行政府债券和为外债转贷提供担保外,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债,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坚决防控隐性债务的发生和扩大。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积极稳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促进政府举债市场化约束机制形成。有的出席人员建议,把中西部地区建设高速公路的债务置换到中央财政上来,腾出的债务余额用于县和乡村公路建设。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研究编制政府债务预算,在反映债务规模和结构的基础上,重点反映债务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的影响,债务的成本效益比较,以及对债务的控制和对债务收入的运用。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着手研究制定政府债务管理法,在预算法第34条和第35条等有关条款的基础上,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全面细化规定。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审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政府投资基金使用和境外国有资产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更好地发挥审计在推进改革、规范管理和反腐倡廉等方面的作用。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不仅要审计是否依法合规花钱,还要审计哪些钱该花、哪些钱不该花,花的效果怎么样。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更加注重研究分析审计查出突出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研究解决,切实改变屡审屡犯的情况。对审计反映的体制机制性问题,要通过深化改革,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规定,建立健全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制度;对执法不严的问题,要加强问责和公开,把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有违法违纪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安排审计查出问题比较突出或比较典型的政府部门向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必要时开展专题询问,推动问题整改。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加强审计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审计机关内部监督管理,同时积极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促进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现行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碎片化”、“老旧化”等问题,难以适应审计工作发展需要,应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大力推进审计法治化建设。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