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缴纳首期保费后未续保 法院判令双方损失各自承担

30.07.2015  18:48
  本报讯(记者赵晓燕 通讯员周玉旺)赵大妈与老伴投保了4份分红型保险,缴了首期保费8万元后,保险业务员没上门收续期保费,老两口也不懂得缴费,导致合同被迫中止。8年后,保险公司只愿退还7.1万元,老两口却要求连本带息返还12万元。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因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故判保险公司返还老两口8万元。

  2006年3月中旬,保险推销员张某到赵大妈家推销保险。听完介绍后,赵大妈与老伴分别投保了4份缴费期限20年的分红型保险,并立刻缴纳了首期保费8万元。之后,张某没有再上门收取保费,也未提醒老人续缴保费,而两位老人也未按约定缴纳保费。直到2014年底,保险公司整理档案时发现了几份过期保险合同,于是联系老人询问此事。时隔8年,老人早已忘记他们投过保险。事后,老两口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8万元及利息4万余元。保险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扣除9000元手续费。为此,老两口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续期保费的缴纳方式为业务员收费,而保险公司业务员在老人缴纳首期保费后,未如约收取续期保费,也未提示老人缴费,而两名老人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缴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因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双方损失应由各自承担。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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