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10.11.2014  19:15

      项目序号   02

项目名称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统计局法规处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