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日报》:放宽迁移政策 明确实施细则 租赁房屋者落户这样办理

16.11.2016  02:31

 

            日前,市政府《关于补充修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相关条款的通知》出台,租赁房屋者满足相关条件也可在我市落户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为此,市公安局结合我市实际下发有关通知,就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明确了实施细则,以全力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

不同类型的户口迁入,究竟需要满足何种条件?申请时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1月11日,记者就此专访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户政大队副大队长杨育杰,请他为您详细解读。

◇市外迁入户口

如果属于市外迁入,需要在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原件、复印件;养老、医疗、市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在我市交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是指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或租赁住房协议、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原件、复印件;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迁入城镇落户

如果想往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迁入户口,只需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即可,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

◇购房落户

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取得大红本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收据)或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对拥有共同产权的住房,准许其中购房比例超过50%一方申请办理在并落户;购买二手房落户,应在原住户户口迁移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购房迁入申请。

◇人才迁入

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对于博士以上人才,可同时办理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本人书面申请;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毕业证或职称证书或学历认证书原件、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在我市交纳一年以上保险的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此类人才迁入,单位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单位没有集体户的,落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上;对于没有单位、符合人才迁入条件的自由职业人员,由太原市人才大市场出具不需缴纳失业保险的证明,可只交医疗和养老保险,在公安迎泽分局文庙派出所申报,落户于太原市人才大市场集体户。

◇市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迁入

当年度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证书原件、复印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在我市交纳一年以上保险的证明。

◇建立社区集体户口

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全市各派出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统一登记符合我市户口迁入政策条件,居住在租赁房屋和集体宿舍的人员。在社区集体户落户的人员及家庭户成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上述各种情况迁入户口的,想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出具未婚证明或声明。

各地派出所随时受理户口迁入工作,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或分、县(市)局上报一次材料,接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注:此文刊登于2016年11月14日《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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