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管立法避免执法尴尬

02.12.2015  09:09

    目前,城管综合执法已是全国普遍做法,但由于缺少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城管执法陷入了尴尬,比如借法执法,无法可依,即当前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实际工作也多借助相关职能部门的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对城管的职责定位、权利义务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再如机构不全,目前,上至国务院,下至区县,没有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城管机构,导致城市城管机构向上无法争取指导,向下无法督促。

    为此,建议尽快出台完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城管执法拥有法律后盾,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加以规范:一是成立和理顺城管机构,解决城管部门上无“”(上级主管部门)、下不着“”(区县相应机构)的问题;二是规范城管执法主体,包括职能定位、执法范围;三是规范与专业部门的法律关系,包括冲突解决方式、协调沟通程序、责任分配等;四是规范城管执法的运行与监督,包括执法程序、保障机制、监督考核、侵权救济与法律责任等。

责任编辑: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