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09.11.2016  03:32
晋学位办〔2016〕5号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和《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启动我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需求、特色发展、提高质量”为主线,优化我省学位授权点存量结构,着力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对接的学位授权体系。通过开展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激发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活力,强化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作用。
   二、调整原则
  1.坚持“服务需求,特色发展”的原则。各学位授予单位要立足自身办学条件和学科特色,深入分析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撤销社会需求不足、办学水平不高或不符合本单位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授权点,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单位办学目标定位、特色鲜明、有发展潜力的学位点。
  2.坚持“创新发展,保证质量”的原则。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创新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释放活力和创造力,引导和鼓励把资源配置和工作重点集中到创新发展上来,集中到提高学位授权质量上来。
  3. 坚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保持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规模稳步发展的情况下,统筹兼顾,优化学科授权结构,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对接的学位授权体系;学位授权点调整只在现有学位授予单位范围内进行,增列授权点数量不超过撤销授权点数量;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确保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公正规范、平稳有序、扎实有效。
   三、调整办法
  1.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授权类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授权专业授权类别不列入调整范围。
  2.撤销授权点后,可增列授权点的类别、数量和程序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各学位授予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工作的总体部署及要求,把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与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有机结合,制定本单位“十三五”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于2016年底前上报省学位办。
  2.各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梳理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情况,对与本单位办学目标定位不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脱节以及师资队伍水平不高、人才培养质量较差、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备的授权点,提出调整意见,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3. 学位授予单位在主动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基础上,自主确定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由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5名的同行专家(其中外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学位授予单位拟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开展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时间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但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拟撤销和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有关申报材料(包括增列学位授权点申请表、论证报告、培养方案、简况表及相关支撑材料),以正式公文形式报省学位办(附件2、3、4,各一式两份)。省学位办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并报请省学位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5.省学位办将根据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调整情况,决定是否在全省范围内统筹组织增列学位授权点工作。如需增列,省学位办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省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组织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开展相关申报工作,启动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评审程序,并将评审结果报请省学位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6.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中,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3年内自主调整中增列。超过3年的,视为自动放弃增列资格,纳入全省统筹调整。主动撤销后将指标提交全省统筹增列的,奖励该学位授予单位一定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在学科建设经费和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中优先支持。全省学位点合格评估中被撤销的学位点指标,由省学位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统筹组织增列。所有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5年内重新增列。
  附件: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2.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点自主撤销、增列调整汇总表
     3.学位授予单位增列博士、硕士一级授权学科点简况表
     4.学位授予单位增列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附件列表:    1、 附件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PDF    2、 附件2-1拟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汇总表.docx    3、 附件2-2拟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汇总表.docx    4、 附件3-1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doc    5、 附件3-2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doc    6、 附件4增列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