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全省环保不达标生产重点企业名单的通报

16.11.2015  11:12

晋环发〔2015〕139号

各市环保局,厅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按照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及《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布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晋环发[2012]  299  号)的要求,为充分发挥环境信息公开在推动公众参与、强化环境执法中的作用,省厅对各单位上报的2015年第三季度重点企业超标情况进行了审核。现将全省重点企业2015年第三季度超标情况予以通报,并在山西环境保护网上予以公布。

一、总体情况

本季度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国控重点企业共13家,15个排放口超标(见附件1)。其中,废气超标排放企业8家,10个废气排放口超标;5家污水处理厂5个污水排放口超标。

大同市新荣区污水处理厂2015年连续三个季度多项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第三季度总磷超标11倍,第二季度氨氮超标9.5倍,省厅予以挂牌督办;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第三热电厂、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连续三个季度超标排放,目前正处于治理设施改造中,已被有关市局处以罚款,其中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第三热电厂被阳泉市环保局实施按日计罚累计130万元;山西潞宝集团晋钢兆丰煤化工有限公司连续两个季度超标排放;太原市长风清源水业有限公司氨氮排放超过3倍以上超标;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存在连续超标排放现象。

二、有关工作要求

省厅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布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晋环发[2012]  299号)对超标企业进行处罚和采取限制措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1 . 实施行政处罚

由太原、长治、晋城、大同市环保局分别对本辖区内环境违法企业实施处罚。

太原市环保局对太原市长风清源水业有限公司、清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污水厂、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镇城底矿污水厂、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古交市给排水分公司进行处罚;

长治市环保局对山西南耀集团昌晋苑焦化有限公司、黎城太行钢铁有限公司、山西潞宝集团晋钢兆丰煤化工有限公司、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罚;

晋城市环保局对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进行处罚;

大同市环保局对大同市新荣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罚。

处罚信息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送到省厅环境督察处。省厅汇总后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提供,作为实施企业“绿色信贷”的重要依据。

2.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有关各市环保局要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严厉打击2015年第三季度严重超标和持续超标行为。若2015年年底以前仍未完成整改,在实施罚款处罚的基础上,各市环保局应责成违法企业对排污设施实施停产限产和按日计罚;对整改不力继续造成严重污染的,实施查封扣押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 . 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和环保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5]107号)文件要求,2015年第三季度开始,我省按照提高后的主要污染因子排污费标准征收排污费。本文件所公布第三季度超标企业,不得享受排污费征收标准减半政策,并对超标情况按新规定执行排污费加倍征收。

4.限期落实环境违法问题整改

责成山西南耀集团昌晋苑焦化有限公司、黎城太行钢铁有限公司、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太原市长风清源水业有限公司、清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污水厂、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镇城底矿污水厂、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古交市给排水分公司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整改内容和有关人员责任,并于2015年第四季度内完成整改。整改方案应于11月30日前报环境督察处,抄报各市环保局。

在环保不达标企业完成整改后,省厅将严格核查整改情况,按程序解除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整改不力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特此通报。

联  系  人:杜    斌      罗三保

联系电话:0351-6371082

 

附件:2015年第三季度山西省环保不达标生产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与处罚信息报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