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一方支付子女生活费 离婚时可否追索抚养费

18.08.2015  11:03

 

襄垣县人民法院 李敏 王鹏飞

 

【案情】

1990年,原告霍某与被告李某领取结婚证书,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子女。原告诉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经常与原告生气并动手殴打原告。原告顾及孩子还小,多次忍让,但被告变本加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另外,被告还公然将第三者带回家居住。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被告在答辩状中辩称,如果原告坚决要离婚,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原告要支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即从2008年起开始支付。现女儿已经成年。

【焦点】

一、被告是否有权向原告追索抚养费?被告是否有权在离婚诉讼中提起追索抚养费的反诉或另行起诉?二、已经成年的被扶养人是否有权要求在其未成年阶段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或支付抚养费?

【分析】

对于焦点一,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向原告追索抚养费,理由是被告代替原告履行了抚养义务,其抚养费用是自己支付的,那么就有权要求原告进行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向原告追索抚养费,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在经济上的一种帮助的义务和责任;虽然被告是以自己的收入来支付的抚养费用,但应当认定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的费用,而非是自己单独支付的抚养费;法律规定享有抚养费请求权的为“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并未规定父母可以单独提起抚养费追索请求。故一方当事人如果要提起追索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只能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

笔者认为,虽然被告是从自己的工资中支付的抚养费,但是被告作为被扶养人的父亲有权利也有义务去抚养自己的儿女,而他的工资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所以并不能因为自己的妻子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从而取得对自己妻子也就是本案原告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不论被告是提起反诉还是另外提起诉讼,被告即被扶养人的父亲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被扶养人的抚养费。若支持此类诉讼请求,其实质就是变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既没有现实意义,也与有关法律规定相悖。据此,对承担了抚养义务的人的此类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被告只能以被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对于焦点二,综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为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立法本意是在未成年人还没有能力养活自己、照顾自己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使得未成年人能够生存下去。因此,虽然作为抚养人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但是作为被抚养人已经长大成年,应当认定抚养人已经尽到了基本的抚养义务。虽然父母之间尽抚养义务的多寡有区别,但这是抚养人之间的事情,与被抚养人之间关系不大。

  综上,笔者认为,“养不教,父之过。”养育自己的儿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都应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作为父母,不仅应当履行对子女经济上供养的义务,还应当履行对其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于本案中分歧的解决办法,笔者概括为,如果当事人不提起离婚诉讼,可以仅以另一方未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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