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子女可代老年患者行使民事权利

13.06.2014  23:44

    太原迎泽区法院:子女可代老年患者行使民事权利

   老人赵某因病生活不能 八旬自理,意识不清、思维模糊,语言也有障碍,有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子女为了代替老人行使民事权利,向法院提出认定老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近日,迎泽区法院判决认定,赵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市人赵某2004年被查出患有脑梗塞、肾功能衰竭等严重疾病,多年来曾多次到各大医院治疗,但因其年老体弱,治疗效果并不理想。目前,老人因病长期瘫痪在床,生活已不能自理,且思维模糊、意识不清,语言也有障碍,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鉴于老人目前的状态在办理银行存取款和养老手续签字等事情上非常不便,子女向法院申请认定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便日后代老人行使民事权利。

    法院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可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赵某不属于精神病人范畴,但他基本相当于植物人,属于事实上没有行为能力,为合理保护老年人权益,法院认定赵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规链接: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记者王君通讯员李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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