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诱骗婴幼儿属“偷盗婴幼儿”严重的可判死刑

05.01.2017  13:05

新年伊始,婴幼儿保护又拥有了新的法律“护身符”。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1月4日,省公安厅通过官方微信发布提醒,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今后将定义为“偷盗婴幼儿”。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

用哄骗手段诱骗孩子

视为《刑法》中的“偷盗婴幼儿”严重的将处死刑

去年,四川警方破获一起典型的“偷孩子”案件。和常见的此类案件一样,孩子无故失踪,父母和家人多方追找未果后,除了报警便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寻人信息。随着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的大量转发,铺天盖地的报道引发了全城搜救。可能是这种阵势把嫌疑人吓着了,案发次日,犯罪嫌疑人就到派出所投案。原来,这起“偷孩子”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外人,正是孩子的保姆。其利用哄骗的手段,悄悄将孩子藏在了自己的家中。

警方介绍,孩子虽然幸运地找回了,但因为嫌疑人没有实施贩卖行为,再加上当时的法律对此行为尚未明确规定。最终,法院仅以“拐骗儿童罪”对保姆进行了处罚。

现实生活中,利用哄骗、诱惑等手段,是日常生活中‘偷孩子’最主要的方式。但以往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这就使得我们对此类犯罪嫌疑人不能有效打击。”采访中,警方介绍,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婴幼儿缺少应有的辨别是非和自我防护能力,《刑法》对偷盗婴幼儿出卖配置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婴幼儿的特殊保护。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种行为可视为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但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

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240条规定的“偷盗婴幼儿”,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以介绍婚姻为名将妇女拐至外地

正常婚姻介绍与拐卖妇女儿童有了明确界限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正常介绍婚姻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正常介绍婚姻有时也会涉及收取一定感谢费等钱财,但介绍人是明知男女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基于双方自愿,为促成婚姻的缔结而居间联系。而不法分子打着介绍婚姻的旗号,违背妇女意志,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卖给他人,侵害妇女独立人格尊严,则是属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

警方介绍,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有些不法分子采取劫持、诱骗等方式限制妇女人身自由,或采取扣押身份证件等方式,迫使妇女同意与他人生活、结婚,索取钱财。也有些不法分子以介绍婚姻等名义将妇女拐带至外地,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使妇女不得不屈从,被迫与他人生活、结婚,不法分子借此索取钱财获利,同样违背了妇女意志,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对此,《司法解释》以举例的方式,明确实践中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构成拐卖犯罪有分歧的情形,有助于准确界定罪与非罪,依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什么情况下属于拐卖妇女儿童,什么情况属于正常民间婚姻介绍,二者界限予以明确。此外,对于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责。

阻碍解救

这一行为排除在从轻处罚之外有利于加强执法

司法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出卖儿童的行为,在实践中存在分歧,多数情况也是作为拐卖儿童罪处理,但有的认为属于民间介绍收养行为。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比如孤儿院等卖儿童,将以拐卖儿童罪获刑。

此外,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次《司法解释》规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阻碍对其进行解救”。警方介绍,司法解释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藏匿、转移被买儿童、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等行为解释为“阻碍解救”,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此外,为充分尊重被拐妇女的意愿,稳定既已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此前藏匿、转移收买儿童,没有被规定为“阻碍解救”,只要没有虐待又不阻碍解救的,就可以从轻处罚,此次《司法解释》将藏匿、转移行为排除在从轻处罚之外,有利于加强执法和从严惩罚。(记者 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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