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也犯罪

22.09.2015  11:06

本网讯(黄俊良)谢某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过程中,指使他人作伪证。近日,谢某被平陆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11年10月10日3时许,被告人谢某及景甲、景乙乘坐谢某女婿马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

6时许,谢某等人又开车返回事故现场,发现路边有一具尸体,交警正在事故现场调查取证,谢某等人开车离去。途中,谢某对车上其他人交代说:“如果交警调查,你们就说是经西侯回陌南。”在经过一变压器旁边时,谢某又交代说:“你们就说在这个变压器旁边修过车。”后马某等人均按被告人谢某指使供述和作证,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过程中,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谢某认罪态度较好,经评估适用社区矫正。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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