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7.03.2015  18:44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负有证明责任的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当法律事实在诉讼中真伪不明时,由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制度。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一个最常见的例子:甲向法院起诉说前年借给乙10万元,到期后乙一直未偿还,这是甲在陈述自己和乙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乙来到法院后,可能会有以下几种答辩:一是说自己已经偿还,这是乙陈述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二是说甲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这表明乙在排除甲的债权时效权利。三是说借款后甲没给钱,给了价值10万元的货物。这是乙在陈述自己和甲之间的借款合同变更。

  上面几种情况如何举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甲主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应该由原告甲来证明,在生活中常表现为甲向法院出示借款合同或借据。乙的主张,应该由乙来证明,就是例子中乙提出的3种抗辩理由。但要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针对一个需要证明对象可能存在两个对立的主张,比如甲以乙公司违约造成自己10万元损失为由,要求乙公司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而乙公司主张自己并未违约。在这个例子中,针对违约这一事实,双方都有主张,应该由谁举证?于是,在现实中我们常把主张分为积极主张(即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和排除权利)和消极主张(即单纯的否定),消极主张的一方是无举证责任的,在例子中应该由甲即积极主张的一方来举证。所以,我们可以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细化为“主张积极事实者有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者无举证责任”。据此,我们可以抽象出,在一般实体法事实中,遵循原告证明法律关系的产生,被告证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和排除权利。但是唯一的例外是,原告直接起诉解除合同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消灭是由原告举证的。

  举证责任的例外规定

  有原则,就有例外。在实际生活中为了维护诉讼公平及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例外规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意思为“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通俗的讲,如果原告主张积极事实,被告否定的(即消极主张),依然需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像一般原则一样无举证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八种侵权行为: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医疗纠纷引起的侵权诉讼。

  以上8种侵权行为就是法律规定为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形。我们将它们的侵权行为转化为,用最常见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作为例子:甲养的狗将乙咬伤,乙治疗花费500元,乙请求甲赔偿损失,而甲认为是乙逗狗导致的被咬,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上述例子中,首先有一个侵权行为,即狗咬伤了乙、侵害了乙的健康权,还有一个损害事实,即乙治疗花费了500元。有一个因果关系,即乙受到损害是由甲的狗咬的。还有一个免责事由,即甲认为是乙逗狗导致乙被咬。如果起诉到法院,原告乙首先需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还要证明是甲的狗咬了自己,导致自己遭受了损失。而甲要想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则应当证明存在免责是由,即乙逗狗导致狗咬伤乙。由此可以看出,在上述例子中,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都由原告举证,而免责是由乙来举证,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公式。

  综上所述,举证责任分配例外的8种情形,均由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免责事由四部分组成,其中原告需要证明的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由被告证明因果关系),被告需要证明的是免责事由。这就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作者单位:介休市人民法院 张凯)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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