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司法鉴定客观公正

20.05.2015  19:47

 

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所以开展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有效审查的科学手段。为了保持法院的中立地位,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鉴定由法院对外委托社会机构进行。

随着我国鉴定体制的逐步完善,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也逐步走向规范化,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仍受到质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问题;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采信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鉴定人不愿出庭质证是一个普遍现象;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尚未形成完善的司法鉴定人过失、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管理与监督力度不够。

一、完善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制度的对策

1.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体系

尽早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权利、义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2.明确启动权的归属

在大陆法系,赋予当事人鉴定申请权和不服裁决的异议权上,由法官来决定,虽然这有利于保证鉴定的权威性和专业化,但也容易导致司法专横和权力滥用。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申请鉴定制度却容易使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受到怀疑。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既要避免司法机关垄断鉴定启动权而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要避免当事人受诉讼利益驱动而滥用诉权,致使司法鉴定本来具有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遭到扭曲,导致出现重复鉴定的现象。

3.加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采信制度

建立鉴定人强制出庭制度。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在我国,目前对证人不出庭的现象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来解决,对鉴定人亦然。实行鉴定人强制出庭制度(对鉴定人应支出必要合理的费用),对于规范制约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水平和公信力、增加庭审透明度、维护司法公正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

由司法部会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组织对司法鉴定人员实行统一的资格考核认证,建立全国统一的有权威性的对司法鉴定人员资格审核、批准和授予的机构,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证书制度考试、考核制度、司法鉴定人执法许可和注册登记制度。

5.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人过失、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在人民法院内部成立相对独立的监管部门,对采信率低的司法鉴定机构及时将其剔除出司法鉴定队伍;对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错误鉴定致案件错误判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监管部门建议当事人、检察部门追究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员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同时由监管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明确予以剥夺。只有建立这样一种制度,才能有效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公信。

6.加强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管理与监督

决定》作出了人民法院撤销司法鉴定机构的规定后,人民法院就不得再从事具体的鉴定业务,但是为了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司法鉴定改革后,人民法院仍需保留司法技术人员,其工作职能转变为为法官提供技术咨询、开展技术审核、负责同意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司法辅助职能。因此这些司法技术人员可组成专门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再配备基本的技术设备,这样就可以保障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全面、切实地履行有关职能。

二、明确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几个职能:

1.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职能。即案件审判人员在审判中遇到技术领域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向司法技术人员进行咨询,司法技术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提供书面的解释或答复;在当事人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时,司法技术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或提请重新鉴定的意见进行审核,为合议庭作出决定提供审核意见。

2.监督职能。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对接收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监督鉴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回避,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督促鉴定人提高鉴定效率和质量,对鉴定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职能。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应享有程序参与权,主要是知情权、选任权、申请回避权和申辩权等。法院司法鉴定委托管理部门应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实现。

 

另外,完善法院对外委托制度还须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司法行政相关部门共同建立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料库;规范收费标准;明确回避制度,即: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鉴定工作,不得参与一定范围内拍卖、变卖财产的竞买,以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透明度、杜绝司法腐败。

责任编辑:武文静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