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期拒绝加班 不能被炒鱿鱼

18.01.2016  10:37

 

作者:芊蔚

 

去年8月初,小周休完128天产假后回单位上班。由于单位需要经常加班,无奈她与领导协商,其在哺乳期内,能否不加班。领导称,已按国家规定给她放了产假,休完产假后,她应该和单位其他职工一样上班工作。因要哺乳婴儿,小周连续3天没加班,领导便以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小周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恢复履行原劳动合同。仲裁委受案后,向该公司释明有关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政策法规,单位随即恢复了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评析:《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明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与女职工哺乳期受到保护的政策法规相悖。 (来源:2016-01-11 山东工人报社)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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