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藏獒扑倒老人 子女法庭诉求公道

21.04.2015  11:18

本网讯(孙楠 李晓静)狗已成为一些人的精神寄托,然而,随着城市养狗热的不断升温,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近日,襄垣法院夏店法庭就受理了一起因藏獒咬伤人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案件的原被告乃同村紧邻关系,平时相处也都不错。被告家养有藏獒多只,常年雇用专人喂养管理,一日上午,原告在出门上地干活途中,突然被两只被告家中失控的藏獒猛扑倒地,原告右臂被咬断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被咬伤。后来得知,造成损害咬人事件发生是由于被告雇用的喂狗人打扫狗笼忘记关闭笼门导致事故发生。法官通知案件双方到庭后,被告对诉状中提到的藏獒咬人也供认不讳。原告方面,就两次住院及康复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还有待于进一步调解。

法官说法:民法中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如此,如果出现了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后果,饲养人和管理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因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导致如上后果的,法律上更可追究其责任。

 

养狗已成为居民生活的一部分,养狗及其他宠物也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必须建立在合法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众多恶犬伤人事件应引起饲养者或管理人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要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避免因养狗引起疾病、传染及对人造成其他不必要的危害。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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