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立法惩治失信企业 失信者不能参加政府采购

08.12.2015  06:35

    12月4日,记者从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山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已于12月1日实施,该办法明确了企业守信及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及奖惩措施。

    四种情况属于守信企业

    企业商品信誉良好,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项;

    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级别A级及以上的记录;

    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A级企业、海关认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示范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依法统计信用企业、价格诚信单位;

    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在经济交往中履行相关合同,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

    奖开辟“绿色通道

    对没有不良信息记录且拥有优良信息记录的企业可以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等事项中予以优先;

    在行政许可审批、市场准入、企业上市、货物通关以及办理其他申请申报事项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

    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扶持等工作中予以优惠、奖励或优先办理等。

    不及时年报属一般失信

    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或未及时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等行为;

    未及时到行政机关办理验证、申报、备案、注销、变更等行为;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标准、规范实施,公示的产品或服务标准与实际不符,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

    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少、时间较短,违规使用发票情节较轻,且无主观恶意的行为等。

    惩提高检查频次

    一般失信企业将被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

    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资质申请、享受政策优惠等事项中依法从严审核等。

    恶意拖欠劳动报酬为较重失信行为

    一年以内发生两次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一年以内发生三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被处以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较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

    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大、时间较长,抗拒或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金额较大,且有明显主观恶意的行为;

    在申请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以及在公证和法律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账簿、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有害低俗信息,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尚未造成较重后果的行为等。

    惩

    限制较重失信企业一些经济活动

    对较重失信企业,在一般失信行为采取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依法予以限制;

    在办理新增行政许可审批、资质申报等事项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在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在涉及信贷、担保、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金融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在作为社会组织设立登记的主要发起单位时依法予以严格限制等。

    哄抬物价被列为严重失信

    未取得资质、未经过许可审批,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被行政机关撤销许可、资质或执照的行为;

    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环境污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哄抬物价等行为;

    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巨大、时间较长,抗拒或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金额巨大,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以及被有关机关查结并将重大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告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有害低俗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

    惩

    严重失信企业不能参与招投标

    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除在较重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基础之上,还依法撤销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依法取消企业参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事项的资格等。